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上外研〔2018〕15号)

发布时间:2018-09-10浏览次数:5771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学位管理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培养政治素质过硬、中外人文底蕴深厚、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跨文化沟通和专业能力突出,具有从事创造性学术活动和独立科学研究能力,富有团队合作与学术竞争精神,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基本要求如下: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基本路线,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乐观进取,勇于创新;具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秀文化;具有为科学事业奋斗献身的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同时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掌握学科知识前沿,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具有高度综合和提出独立见解的能力,并能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非外语类研究生能用外国语、外语类研究生能用第二外国语熟练阅读与本专业有关的文献资料,有较强的专业外语写作和听说能力并能畅达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和其他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与人文素养和广阔的国际视野;具有适应知识社会和终身学习时代所需要的自主性、反思性、研究性的学习品质;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方法论素养;恪守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

(四)具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基准学制与修业年限

2018年及以前入学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3年,2019年及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4年。

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基准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认可,研究生院审核,具体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的最小单位为半年,2018年及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延长期最长不能超过3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2019年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延长期最长不能超过2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留学生的延长期可在此基础上酌情再行延长半年。

学习成绩优秀,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其他必修环节和论文撰写工作,达到申请提前答辩和申请学位要求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和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或一年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博士研究生最短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

三、学位授予与学分要求

各专业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不少于21学分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位要求者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学分要求由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学分三个部分构成。各个部分的学分基本要求如下:

(一)公共课程

公共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两部分。学位公共课程7学分,皆为必修,其中政治课3学分,外国语4学分;公共选修课程不少于2学分。

港澳台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政治课、国情课和外国语修读要求详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二)专业课程

专业课程包括学位基础课程、学位专业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学位基础课程不少于2学分;学位专业课程不少于4学分;专业方向课程不少于4学分。补修课程不计入上述总学分。

(三)其他必修环节

其他必修环节包括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各学院(系、部、所)自行规定的其他环节。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不少于2学分;各学院(系、部、所)自行规定的其他环节,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学科专业与研究方向

(一)博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设置原则上应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最新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为依据。专业属于二级学科;一级学科下不设二级学科的,专业设置对应于一级学科;结合本学科研究现状和长远发展规划,可在专业下确定若干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二)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要注意加强论证,突出重点。在突出本学科已有特色和优势、形成合力与互补并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战略规划要求的同时,应密切关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并力求体现前瞻性、先进性和前沿性。要努力把握本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能够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

(三)对同一专业内所设置的研究方向数量不宜过多,应在总体上对本专业的主要研究领域有一定范围的覆盖面,既不宜过窄,又要避免重复。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应力求相对稳定,还应根据新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已经有所扩大的学科范围,注意新研究方向的开拓。

(四)鼓励设置跨学科的研究方向,以促进学科专业间的合作、交叉与渗透,特别是促进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立与发展。鼓励条件成熟的学科面向来华留学研究生设置研究方向,推进研究生国际化教育发展进程。

(五)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还应兼顾生源、专业成熟度以及就业等相关因素,所设的每个研究方向均应有较强的师资配备,有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并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丰硕的研究成果。

五、培养方式与培养计划

(一)指导教师与培养方式

1.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和导师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对每位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成立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应由该生的导师为组长,另有3-5 名本学科、相关学科的校内外、国内外专家(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组成。既要充分发挥导师的指导作用,又要重视发挥整个学科的集体指导作用,同时促进科研优势资源、行业优质资源与研究生培养的深度融合,推进政产学研一体化协同培养。

2.博士研究生培养应实行以科学研究与实践创新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博士生导师应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关心和指导研究生的成长,既要发挥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学科前沿引导作用,也要发挥对研究生思想品德和科学伦理的教育作用。

3.博士研究生培养应充分激发研究生本人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贯彻理论联系实际、以高水平科研支撑高质量培养的原则,把寓教于研、激励创新作为根本要求,采取系统的课程学习与严格的科研训练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排课程学习、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各个环节,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在本学科做出创造性成果的能力。

4.博士研究生培养应积极搭建国际合作平台,通过“学校自筹、政府奖补、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研究生学术交流机制,充分利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校级研究生国际化教育项目、学院(系、部、所)合作交流项目,支持博士研究生前往一流大学,师从一流专家,体验一流课程,开展一流科研,保持与国际学术、行业界的紧密联系。

5.博士研究生培养应建立必要的分流筛选制度,对研究生的阶段性学习成果和专业能力要进行严格的全面测评,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第四学期末之前通过各学院(系、部、所)组织的中期考核。四年制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时间可根据各学科专业情况适当后延。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应在转为博士研究生后第二学期内完成中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完成学业。

(二)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1.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都应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相关要求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对本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修业年限、专业研究方向、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培养方式与考核办法、论文撰写与学位授予等做出明确规定。

2.博士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在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结合自身专业基础和学习特点,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审核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后实施。

3.博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应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导师和导师指导小组可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培养方法,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研计划、预期目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的初步设想做出明确规定,对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撰写等环节要求和进度做出合理安排并严格遵照执行。

4.博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于变动学期开学后第2教学周内申请修订,经导师、导师组和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审核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后执行。

六、课程设置与学习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是体现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是体现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方面,也是专业培养能力和学科特色优势的具体体现。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应结合博士研究生知识结构、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培养的需要设置。

(二)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设置与教学进度应按各学科专业基准学制安排。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课程、专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一般应在入学后一年半内结束。以同等学力或跨学科入学的博士研究生需补修与本专业相关的硕士学位基础课程,且成绩合格,补修课程承认其学分,但不计入总学分。课程教学、考核与成绩管理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执行。

(三)课程学习是博士研究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的重要环节。在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应进一步拓宽和加深博士研究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学科前沿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增强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的适应性。

(四)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院(系、部、所),应努力开设高质量的反映当代科学前沿或具有交叉学科知识、综合性的博士研究生课程。学校鼓励研究生跨一级学科、跨院系、跨院校选修课程,以开拓学术视野。基于科研主攻方向需要,经导师和学院(系、部、所)负责人同意,博士研究生可选修其他院系、专业或外单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本科生高年级的课程,所选课程符合培养方案要求,考试成绩合格,承认其学分,但所修读的硕士研究生或本科生高年级的课程学分不计入总学分。

(五)学校应加强优质数字教学资源的开发与共享,加强课程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构建信息化学习与教学环境,满足研究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各学院(系、部、所)应促进信息化环境下科学研究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融合,推动本学科最新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提升个性化互动教学水平。

(六)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分为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两个部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别。

1.公共课程

1)学位公共课程(必修)

学位公共课是指全校各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都必须修读的课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教社科[2010]2号)相关规定设置并开展教学,包括政治课为54学时,计3学分;外国语课程为72学时,计4学分。

2)公共选修课(选修)

公共选修课是指可供所有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选修的公共课程,帮助研究生进一步扩大知识面、培养相应能力,原则上要求跨专业或跨学科修读。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修读1门公共选修课。

2.专业课程

(1)学位基础课程(必修)

学位基础课是指该学科门类中一级学科内各个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都必须修读的课程,应体现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在基础理论方面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学位基础课在一级学科的范围内安排,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学习1门学位基础课。

(2)学位专业课程(必修)

学位专业课是指本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都必须修读的课程,应体现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方面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学位专业课原则上按二级学科开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拓宽加深专业基础需要的基础理论课程;二是为进入学科前沿和研究课题需要的理论专著和重要文献研读课程;三是适应学科交叉研究的跨学科的课程。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学习2-3门学位专业课程。

(3)专业方向课程(选修)

专业方向课是指该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根据研究方向不同而选修的专业课程,是必修课程核心基础的延伸。为了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加深各研究方向必要的知识,应开设一些反映学科前沿和跨学科特色的课程。导师须面向自己指导的研究生开设相应的专业方向课程。专业方向课每门设置36学时,计2学分,均需进行考核,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学习2-3门专业方向课。

(4)补修课程(选修)

对于跨学科报考录取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博士研究生,也包括有必要加强与本人主攻的科学研究有关领域若干基础的博士研究生,以及在招生考试时已被认为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着某些缺陷、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博士研究生,都有必要在中期考核前完成有关硕士专业基础课程或其他相关课程的补修,并需进行考核且达到合格标准,但不计入总学分。补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可计入研究生成绩单,但学分不计入上述总学分,且在备注中注明是硕士研究生课程。具体补修课程在征得导师指导意见后,由各学院(系、部、所)统筹安排。

七、实践环节与科研能力

(一)实践环节包括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是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必修环节”,旨在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促进研究生积极探索学术前沿,培养科学研究、创新实践、社会服务能力。

(二)各学院(系、部、所)应高度重视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开展各种形式合作,建立不同层级的研究生科学研究平台和专业实践基地,促进研究生教育的政产学研结合。

(三)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积极参加境内外各类学术活动,包括做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倾听前沿讲座,以及参加研究生学术论坛、暑期学校等各种形式的专题学习研讨,并在导师和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积极申报导师学术引领计划,积极参与有关课题的研究,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等。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也应积极参加各类专业实践活动,包括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生尤应重视通过调查研究,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提供可行性方案,做出创造性成果。

博士研究生不仅要具有独立地从事科学研究创造性工作的能力,而且还要具有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探索、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能力。学校提倡和鼓励博士研究生申请各种科研基金,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和项目,强化问题导向的学术训练,围绕国际学术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基础研究,着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

(四)实践环节具体安排由各学院(系、部、所)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自行确定,并应在各专业培养方案明确规定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的时间安排、量化要求及考查方式。

(五)实践环节活动结束后,博士研究生需撰写不少于5000字的总结报告,并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活动考核表》。总结报告和《考核表》由研究生导师负责评阅并经由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审核通过后获得2学分,成绩记载为“通过”。

八、科研工作量和国际化培养基本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体合格,并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满足基本科研工作量和国际化培养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可申请获得博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未满足基本科研工作量和国际化培养要求者,可以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无论答辩通过与否,都不得进入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审议名单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名单。

博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未满足基本科研工作量和国际化培养要求者,待其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相关要求后,方可向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进入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名单。

(一)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基本科研工作量需至少满足以下三项科研要求之一:

1.在我校认定的核心刊物(CSSCI来源期刊、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CSSCI来源集刊<以南大CSSCI中心之公布名单为准>SSCIA&HCIEI)上已公开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上海外国语大学;本人须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在国(境)外学术期刊上以对象国语言已公开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经所属学科专业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定,可视作发表一篇CSSCI期刊论文。论文署名单位和作者的要求同上。

凡本规定所指国(境)外学术期刊,原则上应以学校认定的学科权威期刊目录为准;未经学校认定的国(境)外学术期刊,以每个学科专业已备案的期刊目录为准。每个学科专业(外语类以二级学科、非外语类以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点以专业为单位)可提出一定数量的期刊,经由本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定,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研究生院备案。

小语种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我校校内认定的核心刊物上已公开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可视作发表一篇CSSCI期刊论文。论文署名单位和作者的要求同上。

2.参加编写已公开出版的教材累计八万字以上或著作累计四万字以上。

3.已公开发表的译作累计十万字以上。

(二)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国际化培养基本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有一次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交流的经历,包括短期访学、联合培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并提供有效证明。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需提交宣读论文(大会或小组发言)的有效证明。

九、中期考核与培养分流

(一)中期考核旨在对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从德、智、体各方面对研究生的学业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其后续学业安排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所有研究生都必须参加中期考核。

(二)中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考核、课程学习审查、开题报告情况、学术与专业活动阶段性成果及各学科专业规定的其他环节,如学科专业综合考试、经典与前沿文献阅读汇报、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考查等。

(三)具体考核内容和时间由各一级学科根据情况自行安排,但一般应在第四学期期末前完成。中期考核通过者方能进入撰写学位论文阶段。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四)学校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等环节的过程管理和考查,畅通博士研究生向硕士层次的分流渠道,加大分流退出力度,建立健全博士研究生分流退出激励机制。

十、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

(一)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撰写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及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2.学位论文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论文内容体现作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具有独立从事创新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开发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在导师(导师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写作时间不少于一年半。

3.各学科应结合本学科特点,根据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要求,在培养方案中对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基本要求、开题报告和开题答辩方式做出具体规定,对本学科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基本标准(如优、良、合格等的内涵和评价标准)做出明确说明,并对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提出具体要求。

4.研究生在撰写论文之前,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确定研究课题,了解本课题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在此基础上确定自己的主攻方向和学位论文题目。论文选题要注意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立足学科前沿,选择对学科发展、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等有一定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并按有关要求做好论文开题报告。

5.开题报告须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上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和研究进度等做出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认可后才能进行课题研究,并在所属学院(系、部、所)备案。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开题答辩,最迟需在第四学期末完成,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实施办法》执行。

6.博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须按自然年对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年度报告,并按规定要求提交给所属学院(系、部、所)。所属学院(系、部、所)应组织由导师和导师指导小组成员参加的至少3人的年度报告考核小组对本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年度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其形式可结合研究生的学术讨论或专题研究报告会进行,督促研究生顺利开展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

7.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导师、学科点、学院(系、部、所)要加强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初稿检查、论文盲审、论文答辩等关键环节的指导和具体实施工作,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8.如发现研究生学位论文有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认定,将对作者按《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导师要承担相应责任。对已授予的博士学位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学位论文初稿、盲审、答辩与学位授予

1.申请5月答辩者,应在上一年度11月中旬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申请12月答辩者,应在本年度5月中旬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

2.所有研究生在论文答辩之前,必须根据上海市和学校的要求,参加并通过学位论文的各级盲审。

3.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6月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本年度5月完成答辩,3月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上一年度12月完成答辩。

4.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学位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学位申请无效。

5.学历教育生在符合《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同等学力生在符合《上海外国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办法》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提前或推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前答辩者,须强制参加校际盲审和上海市盲审,且须在学校组织盲审之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CSSCI来源集刊除外)<以南大CSSCI中心公布的为准>SSCIA&HCIEI〕上独立发表至少2篇和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文章,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上海外国语大学。

6.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必须按要求向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的书面版和电子版,具体要求参见当年通知。学术为社会公器,学位论文更要遵循学术规范并接受社会监督,研究生须在“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上签名。

7.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权利和义务,审查本学科专业的学位申请,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将获得相应的学位。

十一、其他

(一)各学院(系、部、所)根据本规定,结合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努力做好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二)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系、部、所)根据学科特点,在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各环节提出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更高要求,作为学校对该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各培养环节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具体实施及考核要求根据各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18910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上外研〔201715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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