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11-01浏览次数:1143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更好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大学生自强自立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文)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除外)

2、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取得我校全日制学生学籍资格并且在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学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贷款合同规定履行还贷义务,承诺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及必须如实提供的信息、有关证明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

1)提交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报告。

2)经所在院系辅导员、主管领导审查后,组织统一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院系审核后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交校学生处审查。

4)校学生处将审核结果反馈各各院系,各院系通知学生准备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5)贷款银行审查确认,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

6)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2、必须如实提供的信息、有关证明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上海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可附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助学贷款用途、金额、年限和利率

1、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向学校支付学杂费;生活贷款用于借款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

2、每学年的学费贷款及生活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

3、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的6年,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

4、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5、借款学生毕业后支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6、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7、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8、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四、 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贷款的发放、结息和回收

1、银行对学生提供的借款申请审批同意后,将同意发放贷款的借款学生名单通知学校,由学校统一办理贷款合同文本和借贷凭证的收发事项。

2、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定合同,每学年发放一次的办法,学校配合银行每年对贷款学生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核。贷款由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由学校代缴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并通知借款学生办理有关手续;生活费贷款划入学生个人账户或生活用卡。

3、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学生可到期一次性还贷款本息,或分期还本息,也可提前还本息,具体还款方式由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并签定合同。但借款学生还贷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毕业当年开始至毕业后六年内还清本金和利息。

六、助学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1、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关系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贷款金额保持不变。借款人如因经济收入发生变化和其他特殊原因,可提出中止 、增减和终止贷款的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银行可终止其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2)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者;

3)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和死亡者;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

5)出国(境)留学和定居者。

七、贷款的偿还

1、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2、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借款学生应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予以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3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借款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审批。

4、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由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5、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6、国家助学贷款进入还款期后,对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学生和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银行可按借款合同约定或有关合作协议约定,自行或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或学校在网站、大众媒体、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违约学生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及违约行为等。同时,银行还把借款学生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九、校学生处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给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建立诚信档案,并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自觉履行合同,按时还贷。

十、国家助学贷款到学校帐户后,学校财务处负责及时将生活费贷款划入贷款学生的有关账户以及扣缴贷款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059月开始实施,适用于20049月起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20049月之前已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按照原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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