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25浏览次数:2421

上外办〔2012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项目”,资助博士研究生赴国(境)外本学科领域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短期进修、研究和参加国际学术活动。为规范资助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访学要求

第二条  访学接收单位应是当前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含港、澳、台等地区的院校),接收学科和导师应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内容应是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应以科研指导和科研合作为主,国内导师原则上应已经与接收单位建立了一定的合作关系。

第四条  国(境)外接收单位应指定一名教授作为导师来指导博士研究生访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并负责最终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国(境)内外导师的共同指导下,仔细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制定详细的访学计划。

访学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访学的预期目标、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目前已经完成的研究工作、国(境)外导师研究团队对博士论文研究工作能够提供的研究条件和帮助、访学工作对国内导师在研究生指导和科研国际合作方面的作用、在国(境)外访学期间的研究计划安排、访学回校后的后续工作计划等。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访学的时间由学生和国(境)内外导师根据访学任务的实际情况共同商定,访学时间一般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  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通过充分利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较好的教学与科研条件,拓展国际视野,提高科研水平,完成高水平博士学位论文,并促进导师与国(境)外高水平学者在人才培养和科研方面开展更加紧密的合作。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期间应定期主动向国内、外导师汇报访学的进展情况,接受导师的指导。

第九条  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访学期间所取得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上海外国语大学。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十条  申请该项目资助者需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一)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和委培生),思想成熟,身体健康。

(二)已经顺利完成博士阶段全部课程学习,成绩优秀。

(三)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科研素质、学术发展潜力和国际沟通能力。

(四)外语水平符合拟访学单位的语言要求或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访学单位工作语种一致)。

2.曾在拟访学单位工作语种使用国家留学或连续工作过一年及以上。

3.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第十一条  该项目对下述人员予以优先资助:

(一)已有科研成果公开发表或参与校级以上重大课题项目的博士研究生,以及在学校重点学科或符合学校发展规划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二)访问学校或科研机构与我校在人才培养和科研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合作基础或有较好的合作前景,并且接收单位和国(境)内外导师愿意并能够提供配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

(三)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且开题报告评议结果良好的博士研究生。

第十二条  该项目对下述人员不再予以资助:

(一)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二)有严重违纪行为,尚在学校处分中的人员。

(三)已获得国(境)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四)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人员。

(五)同期申请了国际学术会议参会资助并获批的人员。

(六)在读期间曾获得该项目资助的人员。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费用资助一般按照以下标准额度支付:访学时间为三至四个月,提供总额不超过15000元(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的资助;访学时间为五至六个月,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元(贰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具体资助金额由评审专家组根据访学情况讨论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费用主要用于国际旅费和生活费补贴。国际旅费是指学校或学生居住地到接受学校所在国家口岸之间一次国际往返机票和城市间交通费,一般仅资助经济舱的费用。国际旅费在资助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国(境)外生活费生活和科研补贴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的资助标准的50%为上限资助。

第十五条  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访学费用(学校资助部分)原则上不得预支。如确有特殊情况,可由导师填写担保责任书后,以导师名义从学校财务处借款。博士研究生完成访学计划按期返校后持护照、机票、在国(境)外访学评估表和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到研究生院(筹)培养办办理审核和费用报销手续。导师资助部分由学生与导师协商解决。

第五条 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受理时间。研究生院(筹)培养办常年(工作日)接受申请,每学年集中两次进行评审资助。具体安排如下:

每学期教学周第15周的周五前截止受理,第16-17周组织专家组评审,第18周公示报批。具体时间以当学期校历为准。

第十七条  提交申请。申请本项目资助人员需在出访前至少二个月提出申请,并向研究生院(筹)培养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国(境)外访学导师和接收单位的邀请信或正式接收函和有关协议书或说明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研究生院(筹)审核,复印件交由研究生院(筹)留存)。

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留学的起止时间、国(境)外导师姓名、受邀人在国(境)外将要从事的研究情况、费用情况等。如邀请信为英语以外语言,应附中文翻译件并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议结果(限已作开题报告者,该项为辅助参考项)。

(四)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或已获得的其他科研成果的情况证明,须由导师签字确认(原件供研究生院(筹)审核,复印件交由研究生院(筹)留存)。

(五)外语水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研究生院(筹)审核,复印件交由研究生院(筹)留存)。

(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研究生院(筹)审核,复印件交由研究生院(筹)留存)。

(七)《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导师推荐意见表》(附件2)。

第十八条  审议评定。申请人经本人导师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学院(系、所、部)主管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再报送研究生院(筹)培养办。研究生院(筹)培养办接受申请后,将邀请有关专家和管理部门领导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个人陈述(申请理由、研修计划、预期成果等)。

(二)评审专家组提问和审议(内容包括专业水平和外语能力)。

(三)投票表决,并确定资助经费。

(四)资助名单网上公示并报学校核准。

评审专家组在评审时,审议申请人科研情况、课程学习情况、学位论文选题情况以及资助项目的学术价值,并对资助计划提出咨询建议,对资助经费可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参照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决定是否资助,以及是否以全额、半额、旅费和其他单项费用予以资助。

第十九条  结果公示。评定结果经学校内网上公示三天,若无异议,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若有异议,异议者需提交书面意见给研究生院(筹)培养办,经研究生部调查核实后报分管校领导,并由研究生院(筹)培养办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异议者。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派出管理。对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

(一)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必须与研究生院(筹)及其导师三方签订《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项目资助协议书》(附件3)。

(二)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被批准予以资助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学校规定办理完各项派出手续,并赴国(境)外访学,逾期作废。如确有特殊原因未按时出访者,应及时向研究生院(筹)培养办汇报,并提交书面说明备案。

出访时间原则上以接收函中要求的出访时间为准,特殊情况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出访时间推迟或提前则以博士生国外访学往返两地的机票(登机牌)时间作为出访时间的最终参考。

(三)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在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前,研究生院(筹)应为其办理同意派出的函件,对外合作交流处为其开具相关派出证明。

(四)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自行办理相关的出访手续即因私出国(境)手续。

(五)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在国(境)外访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学校对国(境)外留(访)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项目资助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六)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在国(境)外访学期间,须定期(一般以出访时间的中期为准)主动向导师和研究生院(筹)培养办提交目前访学的进展、所取得的访学成果、是否能够按期完成访学任务、预期取得的访学成果等相应内容的中期报告,汇报访学情况。

(七)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按期返校完成学业,访学结束返校两周内(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顺延)及时到研究生院(筹)学籍办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延期申请。需要延长访学时间的博士研究生必须首先征得国(境)内外导师的一致同意,提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院(筹)培养办提出延期申请。

(一)需要延长访学时间的博士研究生须认真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延期申请表》(附件4),其中包含如下信息:

1.详细陈述需要延期的理由

① 目前访学的进度即访学的进展情况(参照出访之前制定的访学计划)。

② 目前所取得的访学成果,包括论文发表情况或其他科研成果等。

③ 访学结束后预期取得的访学成果,包括论文发表情况或其他科研成果等。

④ 需要延长访学的具体时间。

2.由博士研究生国内、外导师对此延期申请分别做出客观评价,签署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

3.由博士研究生所在院(系、所、部)就延期申请和国内、外导师签署的意见等做出综合评价,签署单位主管领导意见并加盖公章,将上述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研究生院(筹)培养办。

(二)研究生院(筹)培养办将在15天内征得专家评审组的审核意见,将意见信息及时反馈至博士研究生。

(三)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学校不承担由于访学延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估。

(一)博士研究生访学结束后应按照预定的访学计划接受考核评估,研究生院(筹)组织评审专家组以博士研究生出访前制定的访学计划、提交的中期报告和访学归来后提交的相应材料等为参考对其进行考核和评估。

(二)博士研究生访学结束后返校二周内(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顺延)向培养办提交以下后续材料:

1.《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评估表》(附件5)。

2.《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总结报告书》(纸质版和电子版)(附件6)。总结报告应能全方位反映在外研究学习的经历和体会,以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字数不得少于5000字。

3.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

4.往返交通费、注册费、签证费等访学期间有关费用的使用凭证原件(背面须有导师及本人的签字,机票应附登机牌)。

(三)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获得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际化教育基金资助”。

(四)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访学结束返校后,应履行学术汇报与交流义务,至少需在校内做一次公开的学术成果交流(博士沙龙将负责组织进行)。

(五)各学科点应加强对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论文指导和定期考核工作。

(六)学校每年将进行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估,以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博士研究生访学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1016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院(筹)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附件:

附件1: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生国(境)外访学资助项目申请表.doc

附件2: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导师推荐意见表.doc

附件3: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项目资助协议书.doc

附件4: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延期申请表.doc

附件5: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评估表.doc

附件6: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总结报告书.doc

虹口校区

中国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200083)

松江校区

中国上海市文翔路1550号(201620)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