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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办法(2017年版)

发布时间:2014-09-09浏览次数:11623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情况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分配名额和预算。

(三)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一次性发放。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确定硕士研究生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组织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小院系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答辩;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生处,领导小组指定学生处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二)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系)评审委员会),人数为奇数,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申请人须回避),并报评审工作办公室备案。

院(系)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负责受理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选、公开答辩、第一阶段公示、异议受理等工作,负责受理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选、答辩候选人公示、协助异议受理等工作。三、参评对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中国籍在读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凡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而保留学籍并推迟毕业的贰年制研究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有参评资格。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各科平均分80分以上(含80分);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的申请资格:

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因国际化教育需要,并按照学籍要求办理了保留学籍相关手续者除外);

4. 凡课程考试或考查有不合格而补考的情况。

五、评审时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的9月份启动。

六、评审要求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各院(系)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操作办法,报评审工作办公室备案。评审操作办法可从研究生的成绩绩点、科研成果、专业实践、年度荣誉、国际交流经历等评分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可侧重其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可侧重其专业实践能力。

七、评选流程

(一)评比动员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院(系)有参评资格的研究生人数,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本年度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由评审工作办公室向各院(系)公布本年度的名额分配方案,提出评选要求。

(二)个人申请

研究生个人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按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操作办法递交相关纸质佐证材料。

(三)初步评审

院(系)评审委员会按本单位的评审操作办法,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工作。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大于等于1人的院(系),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以不低于1:1.5的比例组织答辩,根据申请人综合表现,评议并差额投票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在本单位公示后(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将答辩记录表、获奖候选人名单和佐证材料上报评审工作办公室。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不足1人的院(系),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推荐一名答辩候选人,并将答辩候选人名单和佐证材料上报评审工作办公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校小院系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答辩,差额评选出获奖候选人,由评审工作办公室代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一级学科分配名额,院(系)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按照名额分配方案,推荐答辩候选人,并将答辩候选人名单和佐证材料上报评审工作办公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答辩,差额评选出获奖候选人,由评审工作办公室代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最终结果公示

评审工作办公室汇总全部获奖候选人名单,报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受理学生申诉。

(五)异议处理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若有异议,学生可在相应公示阶段提出申诉。在各院(系)公示阶段,学生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评审结果上报

评审工作办公室将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上报教育部,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证书。

八、特别说明

(一)所有佐证材料认定截止时间以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为准。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采取年度评选制,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再次申请该奖项时,其申请材料须为获奖后的新成果。

(三)该奖项的评审办法,学校将根据当年度的上级文件和通知精神,并结合我校研究生的情况做相应的修订,具体以当年度公布的评审办法为准。

九、本细则自20179月起实施,学校授权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解释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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