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2013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3-09-01浏览次数:8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和上海市关于研究生学位与培养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基本要求是: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使用该语种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二、学习年限及培养方式

(一)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两至三年,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

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所、部)分管领导认可,研究生部审核,具体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为半年,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一年(含休学)。

学习成绩优秀的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其他必修环节和论文撰写工作,达到申请学位要求,且实际完成的修业年限不少于二年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所、部)分管领导认可,研究生部审核,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或一年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

(二)采用全日制研究生管理模式,实行集中在校学习方式。

(三)实行双导师制。双导师制是指一名校内学术导师,一名校外社会实践部门的导师,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主要负责研究生的业务指导和思想政治教育,校外导师应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四)所有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授权点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学科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可以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制订,对于具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的学科原则上应按一级学科制订培养方案。

(五)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学时学分、课程设置、中期考核、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培养方案应由专业学位授权点制订并报学科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科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后实施。

(六)培养方案的制订应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有所不同,应突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能力、应用能力、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课程设置及实践要求

(一)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体系由各专业学位授权点根据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等自行设置。各专业学位授权点应在培养方案中对各门课程规定相应的学分,培养方案的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31学分。各专业学位授权点可在此基础上确定不低于基本标准的学分要求。每位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二)根据行业、职业领域对专业学位人才知识与能力结构的要求,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应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三)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硕士学位者,其在学期间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和各专业学位授权点要提供和保障开展实践的条件,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可与政府、企业、事业或实体等单位合作,开设提高学生实践工作能力的课程,还可开设与职业资格认证相关的课程。

四、中期考核

(一)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学习完成情况审核,实践环节进入情况审核,论文发表及获奖情况审核,学位论文开题答辩情况,研究生个人总结和导师评价等。

(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中期考核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完成的课程总学分应该达到或超过学校的最低培养要求;已进入实践环节,学位论文进展顺利。

(三)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中期考核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完成,硕士生中期考核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如结果为“不通过”,须给出原因和改正措施,相关院系负责跟踪检查其改正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由学科点提议,个人申请进行第二次考核

五、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撰写是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学位论文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论文内容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硕士学位论文在导师及导师小组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写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各专业学位点应结合本专业特点,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在培养方案中对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基本要求、开题报告和开题答辩方式做出具体规定,对本学科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基本标准(如优、良、合格等的内涵和评价标准)做出明确说明,并对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提出具体要求。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各专业学位点可参照国家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上海市各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并结合专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

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之前,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确定研究课题,了解本课题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在此基础上确定自己的主攻方向和学位论文题目。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研究生应按有关要求做好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须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上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和研究进度等做出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认可后才能进行课题研究,并在学院(系、所、部)备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开题答辩最迟须在第三学期末完成。

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导师、专业点、学院(系、所、部)要加强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初稿检查、论文盲审、论文答辩等关键环节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论文完成后,由专业点和学院(系、所、部)组织论文答辩。

六、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一)论文答辩

1.申请5月答辩者,须在上一年度12月中旬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申请12月答辩者,须在本年度6月中旬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

2.所有研究生在论文答辩之前,必须根据上海市和学校的要求,参加并通过学位论文的各级盲审。

3.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6月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本年度5月完成答辩,3月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上一年度12月完成答辩。

4.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学位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学位申请无效。

5.准备提前或推迟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必须在通过中期考核后、学位论文初稿检查前向研究生部学位办提出申请,申请只能提交一次。

6.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后,必须按时向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的书面版和电子版,具体要求参见当年学位办通知。学位论文题目一律使用中文填写。学术为社会公器,学位论文更要遵循学术规范并接受社会监督,因此作者本人必须在论文书面版扉页上的“论文独创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上签字。

7.其他未尽事宜届时参见研究生部具体通知。

(二)学位授予

研究生在12月和5月分别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后,各专业点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履行审查的权利和义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答辩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进行表决。通过表决的学位论文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学位。

虹口校区

中国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200083)

松江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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