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2015年5-6月答辩研究生学位论文“校际盲审”结果公布(第1-7批)

发布时间:2015-04-14浏览次数:3516

各位研究生同学:

“校际盲审”结果经整理核对,现予以公布(请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校际盲审”结果说明

1.“校际盲审”以两名校外同行专家双盲评审的方式进行。每位同学的“学号、专业名称、盲审结果、总分、评审意见”信息会出现两次,如果只出现一次,表示另一份评审意见尚未反馈到我校。两份评审意见均已反馈,且“盲审结果”均为“通过”,表示该生通过“校际盲审”。

以下表为例:“学号0124100986”的同学两份评阅意见均已反馈到我校,且“盲审结果”为“通过”,表示该生已通过“校际盲审”;“学号0124100971”的同学目前只有一份评阅意见反馈到我校,需另一份评阅意见反馈之后,才能判断是否通过“校际盲审”。

学号

专业

盲审结果

总分

评审意见

0124100986

阿拉伯语语言文学

通过

70

同意答辩

0124100986

阿拉伯语语言文学

通过

85

同意答辩

0124100971

德语语言文学

通过

80

同意答辩

2. 当“评审意见”中出现“重大修改、重新送审”或“不同意答辩”或“单项评价不合格”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均表示该论文为异议论文,即未通过“校际盲审”。

二、异议论文处理

1. 提出复议

异议论文须修改后进行复议,复议通过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如第一次复议仍有异议,该论文必须进行不少于半年的修改,修改后经导师同意可提交第二次复议。如第二次复议仍有异议,学位申请无效。

提出复议的研究生,请在指定时间前将复议材料交到研究生部学位办(虹口校区1号楼418室),逾期概不受理。论文中不得含有导师姓名、作者姓名、简历、致谢页等个人信息,论文封面模板见附件2和附件3,请自行到复印店用200克白色铜版纸打印装订。

提交材料说明如下:

1)两份论文盲审结果为“不通过”,请提交学位论文盲审复议申请表一份(请见附件4)、装订后的学位论文两份、学位论文盲审简况表两份(请见附件5)。

2)一份论文盲审结果为“不通过”,请提交学位论文盲审复议申请表一份(请见附件4)、装订后的学位论文一份、学位论文盲审简况表一份(请见附件5)。

2. 提出申诉

如只有一份论文盲审结果为“不通过”,且学位申请人与导师均不同意该评审意见,可采取申诉方式(即不修改论文,再次送审)提出复议。

提出申诉的研究生,请在指定时间将申诉材料交到研究生部学位办,逾期概不受理。论文中不得含有导师姓名、作者姓名、简历、致谢页等个人信息,论文封面模板见附件2和附件3,请自行到复印店用200克白色铜版纸打印装订。

提交材料说明如下:

学位论文盲审申诉申请表一份(请见附件6)、装订后的学位论文一份、学位论文盲审简况表一份(请见附件5)。

“学位论文盲审申诉申请表”经导师签字认可后,请提交专业点。专业点需组织三位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并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在不修改论文的情况下,由研究生部将论文送交其他校外专家评审。

若两份评审意见同时出现异议,申请人不得以申诉方式提出复议,须根据评审人意见对论文进行充分修改,复议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

3. 自学位论文初次提交评审之日起计算,全部复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复议次数不超过两次;逾期或复议两次不合格者,学位申请无效。

4. 上述“学位申请无效”指学位申请人用以申请学位的各种依据无效,再次申请学位只能从入学审查开始。

三、其他事宜

1. 异议论文的评审意见,可向研究生部学位办索取。

2. 学历教育博士生、学历教育硕士生的论文如出现异议,修改、复议论文的期限须符合研究生部学籍管理规定中修业年限(学制)的相关要求。

同等学力硕士生的论文如出现异议,修改、复议论文的期限须符合学分有效期的相关要求。

3. 异议论文在复议通过后,该论文作者方可参加答辩。


附件1:校际盲审结果(第一批).pdf

附件2:博士学位论文封面.docx

附件3:硕士学位论文封面.docx

附件4: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复议申请表.doc

附件5:研究生学位论文简况表.docx

附件6: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申诉申请表.doc


4月16日更新

校际盲审结果(第二批).pdf

4月21日更新

校际盲审结果(第三批).pdf

4月28日更新

校际盲审结果(第四批).pdf

4月29日更新

校际盲审结果(第五批).pdf

5月11日更新

校际盲审结果(第六批).pdf

6月4日更新

校际盲审结果(第七批)(更新).pdf


联系电话:35372869


研究生部学位办

2015-4-14

虹口校区

中国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200083)

松江校区

中国上海市文翔路1550号(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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