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科〔2018〕8号 签发人:李岩松
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已经2018年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8年9月10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上外科〔2018〕8号
(经2018年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研究生的创新意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鼓励研究生积极承担和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产出更多高水平科研成果,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扩大我校研究生教育在国内外教育界的影响,学校决定对我校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第二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的具体奖励范围和标准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上外科〔2018〕4号)执行。
第三条 奖励工作由我校科研处归口管理,研究生院协同具体实施,各院系共同参与。为推进奖励工作的落实与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奖励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奖励对象
奖励申请人应为取得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籍的研究生(不包括本校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者),以上海外国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者独立或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第一排名获奖的、完成或发表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五条 奖励条件
(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系指由单位统一组织申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正式发文且颁发获奖证书的成果。
(二)省部级及以上立项课题须在通过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取得结题通知后给予奖励,不予分期奖励。
(三)在国际、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系指在我校科研处规定的国际、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及各类“会议纪要”、“会议综述”、“书评”等报道性文章。
(四)对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科研奖的成果,成果第一负责人署名为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的,按相应奖励标准对成果第一负责人予以奖励;对于其他署名人员,则不予以奖励,其奖金由第一负责人负责分配。
(五)对获得多项同一级别奖励的同一成果,只对其中一项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六)对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同一成果,按其获奖级别中最高一级级别予以奖励。
(七)已获得学校其他配套资金资助的各类优秀科研成果,不再予以奖励。
奖励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成果奖励原则上每学期组织评定一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奖励申请人须在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上完成科研成果信息填报,并按通知要求向所属学院(系、部、所)提交奖励申请。不完成系统信息填报者不予奖励。
第八条 申请人所属学院(系、部、所)组织核查申请者的基本资格和科研成果,完成研究生管理系统中申请人科研成果信息审核,并对申请成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按通知要求将相关材料汇总提交研究生院。
第九条 研究院对各学院(系、部、所)的资格审查等工作进行抽查复核、通报抽查情况,并将成果汇总报送科研处评审。
第十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科研成果进行评审,确定是否予以奖励及奖励标准,并将认定结果反馈予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公示拟奖励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发文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申请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学校如发现已获奖的科研成果有剽窃、作假、失实等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取消其所获奖励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奖励申请人须及时按通知要求申请奖励,逾期成果不再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处、研究生院进行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印发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上外科〔2018〕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