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基金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21浏览次数:877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提升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国际化水平,学校决定设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持学生开展海外交流。为规范基金使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金来源以学校自筹的经费为主,还包括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类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生海外交流项目采用基金资助与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发挥基金资助的引领作用,鼓励各院、系、部门积极拓宽学生海外交流的派出渠道,扩大我校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的受益面。

第四条 学生海外交流项目以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以学校签署的校际交流项目为基础。纳入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基金的资助。

  

二、实施原则

  

第五条 基金原则上只资助前往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布的我国公民主要留学目的地国的正规高等学校或其他经学校认可的海外大学交流学习的项目,优先资助前往专业优势强的世界知名大学的交流项目,优先资助与学校签署中长期校际交流协议的、能获取学分的交流项目。

第六条 基金资助以公平惠生为要求,坚持选优的同时帮助贫困生。学校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出资比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校内遴选程序与办法,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资助。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予以重点支持,并加大资助力度。

第七条 基金资助以为更多学生提供海外交流机会为目标,适当向较少获得国家留学基金或其他项目支持的专业的学生倾斜。

  

三、资助范围

  

第八条 资助对象。

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可申请本基金,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道德品行端正,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记录,无不良嗜好;

2)自愿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以及拟前往地区和对方学校的管理规定,并愿意服从学校的安排;

3)满足赴海外交流学习的语言要求;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综合素质高;

5)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有良好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第九条 资助类型。

基金资助的海外交流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1)联合培养项目。学校派学生赴海外高校以联合培养、互认学分的方式开展学生交流学习的项目。

2)交换生项目。学校与海外高校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互认学分、且两校之间互免学费的项目,持续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

3)单向派出留学项目。学校基于合作协议,派学生赴海外高校学习,认可学生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所有费用由学生自理的项目,持续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

4)短期学习交流项目。持续时间在一个学期以内的各类海外交流项目,包括假期项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其学术活动时间不少于在外总停留时间的2/3

5)海外实习项目。海外实习项目仅限于学校认可的、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学生无其他经费支持或薪资收入的项目。

6)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资助内容。

基金可资助的内容包括国际旅费、学费、保险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额度。

原则上每个学生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具体资助数额根据交流项目的性质、持续时间、前往地区等因素确定。

  

四、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负责、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海外交流基金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统筹安排基金的使用。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对外合作交流处,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基金项目校内遴选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学生个人自愿报名、院(系、所)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公示的方式进行选拔。具体遴选程序如下:

1)工作小组通过各院(系、所)汇总学生海外交流项目信息,于每年9月讨论确定下一学年的基金使用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通过校园网等发布拟资助项目的信息;

2)学生根据公布的项目信息自愿报名,向所在院(系、所)递交申请;

3)各院(系、所)根据本条例之规定,按照申报条件进行材料审核,包括整理汇总申请人的学业信息,了解申请人在校的品德、学习和消费情况以及家庭经济情况等,并组织面试或其他形式的选拔,择优推荐;

4)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额度;

5)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产生正式名单。

第十四条 受基金资助的学生在出国前须提供海外接收学校或机构的正式邀请函、前往国家的有效签证等材料,并办妥出国手续后,学校预支部分资助费用。学生出国后应努力学习,完成预定的交流与学习计划。

第十五条 受基金资助的学生完成海外交流项目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凭海外学校或实习机构出具的成绩单原件或实习证明原件到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完成学分转换等相关手续。学生于返校后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一份,并报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备案。以上两项作为基金资助项目的考核验收材料,经工作小组评审通过后,学生可在资助总额内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评审不通过的,视情况暂缓或终止拨付剩余资助费用,直至收回前期预支经费。

  

五、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按照“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使用。

第十七条 基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批准的预算执行,资金支出内容应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十条所列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资助与批准立项项目无关的事项,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十八条 基金使用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需要结转使用的,应按资金来源渠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基金使用接受学校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按学年对基金使用效益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为基金项目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基金资助的院(系、所)应总结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工作小组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下一学年的基金使用进行适当调整。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拔、评审与考核的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亦适用于资助学生赴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注册在籍的入系留学生的海外交流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海外交流基金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基金管理条例(试行).pdf

虹口校区

中国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200083)

松江校区

中国上海市文翔路1550号(201620)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