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境)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教外留〔2003〕1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外留〔2007〕4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是指在上海外国语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研究生,包括以下两类:
(一)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境)研究生是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研究生。
单位公派出国(境)研究生是指通过学校校际交流项目、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境)研究生以及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术文化交流、专业实习、专业竞赛、合作科研、短期访学、攻读第二学位等项目的出国(境)研究生。
(二)因私出国(境)研究生。
因私出国(境)研究生包括自费出国(境)留学、旅游、探亲等行为的研究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出国(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境)时间在6周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境);出国(境)时间达到6周及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境)。
第四条研究生出国(境)必须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研究生各类出国(境)项目的申请、选拔和派出,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全日制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定向就业研究生出国(境),必须出具定向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公函后,方可提出申请。其中本校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出国(境),由校人事处受理,但须征得研究生院同意。
第二章学籍与学生管理
第六条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境)交流学习时间超过6周的,应当持接收单位的正式邀请函与确定的研修计划,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不予其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七条研究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酌情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一)研究生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海市政府项目资助或学校、院(系、部、所)与相关高校科研机构签订有协议的渠道参与的国(境)外联合培养项目;
(二)研究生通过包括个人联系在内的各类渠道参与国(境)外攻读双学位项目;
(三)保留学籍年限累计尚不超过2年,且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项目再申请。
凡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海市政府项目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必须根据项目要求完成学业按期回国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提交保留学籍再申请。
第八条凡归国(境)报到时间晚于基准修业年限内答辩时间的出国(境)研究生,须办理推迟毕业手续。
第九条申请长期出国(境)的研究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本校应缴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第十条出国(境)研究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短期出国(境)者返校后必须在1周内(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顺延)到所属学院(系、部、所)报到并办理销假手续;长期出国(境)者必须在保留学籍期限届满后2周内(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顺时后延)向所属学院(系、部、所)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学院(系、部、所)同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一条研究生出国(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境)返校时限或延期申请未经批准未按期返校者,或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境),连续2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各学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应共同作好出国(境)研究生的管理工作,导师和辅导员负责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在国(境)外期间,研究生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对出国(境)人员的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声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并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其中在国(境)外交流学习者,还应遵守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
研究生出国(境)后应按照出访国家(地区)要求及时购买医疗及其他保险,因未购买相关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第三章公派出国(境)留学
第十四条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研究生,需向所属学院(系、部、所)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保证书》和接收单位入学通知书或邀请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导师和所属学院(系、部、所)同意,研究生院和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同意并上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公派出国(境)留学研究生因科研等原因需要延长在外学习期限,须提前1个月向所属学院(系、部、所)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并附上接收单位同意延长(含在外经费来源)的信函,经导师和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核准并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和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同意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但原批准期限加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已派出的公派出国(境)项目研究生有义务向后续的研究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公派出国(境)项目研究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1个月内向所属学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提交“交流学习总结报告书”,履行学术汇报与交流义务。
第十七条公派出国(境)留学研究生在国(境)外所修课程成绩和学分转换,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外国语大学,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十九条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向双方学校申请学位的,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申请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的,须符合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
第四章自费出国(境)留学
第二十条凡在第一学年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以及推迟毕业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提出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
第二十一条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需向所属学院(系、部、所)提交出《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保证书》和对方学校入学通知书、奖学金批准书或经济担保书等相关材料,经导师和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核准并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和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同意并上报主管副校长审批退学后,办理各项离校手续。本人因故不能办理者,可委托一名本校教师担保为其办理离校手续,担保人应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学或休学研究生待遇。一年内因故未能成行、放弃出国(境)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复学,复学须经导师和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核准并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批。未如期申请复学者,按自主择业处理,不再纳入就业方案,其档案、户籍关系转入入学前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须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毕业研究生出国(境)登记表》,经导师和所属学院(系、部、所)核准并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就业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出国(境)留学申请的毕业研究生,均纳入就业方案处理。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已纳入就业方案后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者,按违约处理,并须事先征得原录用单位或生源省区调配部门同意(书面函件),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研究生若在毕业离校时未获准出国(境),按自主择业处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入入学前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一律停止受理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申请。
第五章出国(境)探亲、旅游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申请出国(境)探亲对象原则上仅限于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非血缘关系一般不予受理。申请出国(境)旅游,抵达地仅限于国家旅游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家或境外地区。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申请出国(境)探亲、旅游须向所属学院(系、部、所)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保证书》,经导师和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核准并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出国(境)探亲、旅游,应安排在国定节假日、寒假、暑假进行。学习期间,一般不予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9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上外研〔2017〕19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将作相应修改或修订。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