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实施办法(上外研〔2018〕17号)

发布时间:2018-09-10浏览次数:1875

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项目”,资助博士研究生赴国(境)外本学科领域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短期进修、研究和参加国际学术活动。为规范资助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项目在学校国际化教育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研究生院具体统筹,各学院(系、部、所)根据本办法基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批立项、经费资助和实施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访学要求

第三条访学接收单位应是当前国(境)外著名院校或科研机构(含港、澳、台等地区的院校),接收学科和导师应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且导师应具有较强能力指导博士研究生访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并负责最终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内容应是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应以科研指导和科研合作为主,国内导师原则上应已经与接收单位建立了一定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国(境)内外导师的共同指导下,仔细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项目申请表》,制定详细的访学计划。

访学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访学的预期目标、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目前已经完成的研究工作、国(境)外导师研究团队对博士论文研究工作能够提供的研究条件和帮助、访学工作对国内导师在研究生指导和科研国际合作方面的作用、在国(境)外访学期间的研究计划安排、访学回校后的后续工作计划等。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申请访学的时间由学生和国(境)内外导师根据访学任务的实际情况共同商定,访学时间一般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七条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通过充分利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较好的教学与科研条件,拓展国际视野,提高科研水平,完成高水平博士学位论文,并促进导师与国(境)外高水平学者在人才培养和科研方面开展更加紧密的合作。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期间应定期主动向国(境)内外导师汇报访学的进展情况,接受导师的指导。

第九条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访学期间所取得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上海外国语大学。

第三章资助对象

第十条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校正式注册且在基准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应已取得博士资格。

(二)身心健康,政治素质过硬,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已经顺利完成博士阶段全部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并已通过开题报告,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研究阶段。

(四)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科研素质、学术发展潜力和国际沟通能力。

(五)已经获得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正式邀请信以及双方导师签字确认的研修计划;

(六)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访学单位工作语种一致)。

2.曾在拟访学单位工作语种使用国家留学或连续工作过一年及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公共英语等级考试-5级(PETS-5)并达到合格要求。

4.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等级考试并达到合格水平(425分)。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通过国(境)外拟访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正式邀请函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七)每位具备上述条件的博士研究生都有获得本项目资助的一次机会。

第十一条本项目对下述人员予以优先资助:

(一)已有科研成果公开发表或参与校级以上重大课题项目的博士研究生,以及在学校重点学科或符合学校发展规划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二)访问学校或科研机构与我校在人才培养和科研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合作基础或有较好的合作前景,并且接收单位和国(境)内外导师愿意并能够提供配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

第十二条本项目对下述人员不予资助:

(一)有严重违纪行为,尚在学校处分中的人员。

(二)已获得国(境)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三)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人员。

(四)同期申请了国际学术会议参会资助并获批的人员。

(五)在学期间曾获得本项目或学校学生海外交流基金项目资助的人员。

(六)港、澳、台地区的学生及外国留学生。

第四章资助标准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根据生均资助标准及各学院(系、部、所)每年的选派计划核拨访学资助专项经费至各学院(系、部、所)。每年具体资助人数根据当年学校预算确定,并综合考虑各学院(系、部、所)的在学博士研究生人数、派出能力及前一年度资助经费使用绩效。研究生因故未能成行但已拨付到院系的经费将在下一期拨款时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各学院(系、部、所)充分发挥本项目资助的引导作用,积极多方筹措资金,包括导师配套经费支持,资助更多博士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费用资助一般按照以下标准额度支付:访学时间34个月,提供总额不超过15000元人民币的资助;访学时间56个月,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资助;访学时间712个月及以上,提供总额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的资助。具体资助金额由评审专家组根据访学情况讨论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费用主要用于国际旅费和生活费补贴。国际旅费是指学校或学生居住地到接受学校所在国家口岸之间一次国际往返机票和城市间交通费,一般仅资助经济舱的费用。国际旅费在资助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国(境)外生活费和科研补贴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的资助标准的50%为上限资助。

第十七条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访学费用(学校资助部分)原则上不得预支。如确有特殊情况,可由导师填写担保责任书后,以导师名义最多按拟资助金额的一半从学校财务处借款。博士研究生完成访学计划按期返校后持护照、机票、在国(境)外访学评估表和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到所属学院(系、部、所)办理审核和费用报销手续。

第五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八条各学院(系、部、所)依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应体现“个人申请、导师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基本选拔和派出原则,可在符合学校基本要求基础上对申请者提出更多更高要求。

(二)学校鼓励、支持各学院(系、部、所)多方筹措资金资助研究生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各学院(系、部、所)实施细则中的自定资助标准如超出学校规定的上限标准,凡超出部分一律由本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使用本项目资助经费。

(三)凡本项目申请者,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访学要求。不符合学校基本要求的申请者,各学院(系、部、所)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予以资助,但所用资助经费一律由本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使用本项目资助经费。

(四)实施细则经由本学科专业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及时公开发布予本单位所有博士研究生知晓,具体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批立项、异议受理、经费报销和实施总结等工作。

第十九条研究生根据所属学院(系、部、所)通知提交申请,并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请者须在出访前至少2个月向所属学院(系、部、所)提交如下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1.《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项目申请表》。

2.《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导师推荐意见表》。

3.国(境)外访学导师和接收单位的正式邀请信(原件供审核,复印件留存)。

主要内容应包括:受邀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留学的起止时间,国(境)外导师姓名,受邀人在国(境)外将要从事的研究工作,费用情况等。

如邀请信为英语以外语言,应附中文翻译件并由导师签字确认。

4.国外导师的简历(不超过2页),内容应包括导师姓名、专业、所在院校、职务、学术建树,及近5年来的论文发表、课题、科研成果、专利和获奖等情况。

5.双方导师签字确认的研修计划(不超过3页),内容包括研究内容、背景介绍、申请人国内科研准备工作概述、出国学习预期目标、科研方法、科研工作时间安排、回国后后续工作介绍等。须由双方导师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原件供审核,复印件留存)。

6.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评议结果(以研究生管理系统的信息为准)。

7.已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或已获得的其他科研成果的情况证明(以上传至研究生管理系统并通过了审核的信息为准)。

8.学费/费用证明,是否收取学费,是否提供奖学金,是否收取其他费用,如注册费等。如收取学费,同时又提供资助或工作职位,则应标明具体额度。如邀请函中已有相关内容,则可不再单独提供。

9.外语水平证明(原件供审核,复印件留存)。

第二十条申请者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由所属学院(系、部、所)组织评审,确定立项资助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者办理相关出国访学事宜。审批的具体流程环节由各学院(系、部、所)发布的资助实施细则确定。

第六章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系、部、所)对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对违约的博士研究生,应退回学校提供的全部费用,并不得申请下一年度的研究生项目资助,学校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应与所属学院(系、部、所)及导师三方签订《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项目资助协议书》。

(二)应在被批准予以资助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学校规定办理完各项派出手续,并赴国(境)外访学,逾期作废。如确有特殊原因未按时出访者,应及时向所属学院(系、部、所)提交书面说明并获批。

(三)出访时间原则上以接收函中要求的出访时间为准,特殊情况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出访时间推迟或提前则以博士生国外访学往返两地的机票(登机牌)时间作为出访时间的最终参考。

(四)在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前,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所属学院(系、部、所)申领由研究生院统一开具的同意派出函件,对外合作交流处为其开具相关派出证明。

(五)应自行办理相关的出访手续,即因私出国(境)手续。

(六)应按照访学所在国和访学单位要求及时购买医疗、意外伤害保险。

(七)在国(境)外访学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外管理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八)在国(境)外访学期间,应同时关注访学单位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举措及培养制度等,并与本校培养情况开展比对分析。

(九)在国(境)外访学期间,须定期向导师和所属学院(系、部、所)提交目前访学的进展、所取得的访学成果、是否能够按期完成访学任务、预期取得的访学成果等相应内容的阶段性报告,汇报访学情况。

(十)应按期返校完成学业,访学结束返校2周内(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顺延)及时到所属学院(系、部、所)办理报到手续。回国前,应完成由国(境)外导师填写的访学评估表。回国后,持护照、评估表和在外访学期间的总结到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三条需要延长访学时间的博士研究生必须首先征得国(境)内外导师的一致同意,提前一个月向所属学院(系、部、所)提交延期申请。

(一)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延期申请表》,详细陈述需要延期的理由。

1.目前访学的进度即访学的进展情况(参照出访之前制定的访学计划)。

2.目前所取得的访学成果,包括论文发表情况或其他科研成果等。

3.访学结束后预期取得的访学成果,包括论文发表情况或其他科研成果等。

4.需要延长访学的具体时间。

(二)由博士研究生国(境)内外导师对此延期申请分别做出客观评价,签署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学校不承担由于访学延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

(四)学院(系、部、所)根据延期申请和国(境)内外导师签署的意见做出综合评价,确定是否同意其延期,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予博士研究生。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博士研究生访学结束后应按照预定的访学计划接受考核评估,所属学院(系、部、所)应以博士研究生出访前制定的访学计划、提交的阶段性报告和访学归来后提交的相应材料等为参考对其进行考核评估。

(一)博士研究生访学结束后返校1个月内(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顺延)及时向所属学院(系、部、所)提交以下结项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1.《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评估表》。

2.《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总结报告书》,应全方位反映在外研究学习的经历和体会、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访学单位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可资借鉴的有效举措,字数不得少于5000字,由国(境)内外导师签字确认。

3.访学单位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管理规章等。

4.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原件供审核,复印件留存)。

5.访学情景照片3-5张(高清);

6.往返交通费、注册费、签证费等访学期间有关费用的使用凭证原件(背面须有导师及本人的签字,机票应附登机牌)。

7.须由导师或博士研究生本人组织做一次公开学术报告,介绍访学情况及研究进展,出具学术报告会情况说明,附报告会照片;

8.须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填报国际交流经历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核。

(二)博士研究生访学当年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获得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项目”资助。

(三)博士研究生访学结项材料经所属学院(系、部、所)审核或评审通过后一个月内,凭相关票据到财务处报销。审批、报销的具体流程环节由各学院(系、部、所)发布的资助实施细则确定。

第八章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系、部、所)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报告会,听取本单位师生的意见和建议,总结项目实施、经费运行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将全年资助情况总结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院组织对各学院(系、部、所)的项目推进、经费使用、计划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估,据此确定下一年度资助经费额度,并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组织开展各单位之间的工作交流。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910日起实施。原《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实施办法》(上外办〔201251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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