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上外研〔2018〕10号)

发布时间:2018-09-10浏览次数:2093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学位管理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培养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中外人文底蕴深厚、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跨文化沟通和专业能力突出、创新创业能力强,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基本要求如下: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基本路线,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乐观进取,勇于创新;具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秀文化;具有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献身的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基本的科学研究方法,追踪学科知识前沿,具有较强的专业基础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或其他专业管理、社会服务的素质和潜力。

非外语类研究生能用外国语、外语类研究生能用第二外国语阅读与本专业有关的文献资料,有一定的专业外语写作和听说能力并能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和其他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科研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与人文素养和广阔的国际视野;具有适应知识社会和终身学习时代所需要的自主性、反思性、研究性的学习品质;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基本的科学方法论素养;恪守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

(四)具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念和强烈的创业意识,具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能力。

二、基准学制与修业年限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基准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

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认可,研究生院审核,具体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能超过1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学习成绩优秀,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其他必修环节和论文撰写工作,达到申请提前答辩和申请学位要求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或1年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

三、学位授予与学分要求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31-37学分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位要求者获得相应的硕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学分要求由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学分三个部分构成。各个部分的学分基本修读要求如下:

(一)公共课程

公共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两部分。学位公共课程7学分,皆为必修,其中政治课3学分,外国语4学分;公共选修课程不少于2学分。

港澳台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政治课、国情课和外国语修读要求详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二)专业课程

专业课程包括学位基础课程、学位专业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学位基础课程4-6学分;学位专业课程6-10学分;专业方向课程6-10学分。补修课程不计入上述总学分。

(三)其他必修环节

其他必修环节包括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各学院(系、部、所)自行规定的其他环节。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不少于2学分;各学院(系、部、所)自行规定的其他环节,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学科专业与研究方向

(一)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设置原则上应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为依据。专业属于二级学科;一级学科下不设二级学科的,专业设置对应于一级学科;结合本学科研究现状和长远发展规划,可在专业下确定若干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二)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要注意加强论证,突出重点。在突出本学科已有特色和优势、形成合力与互补并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战略规划要求的同时,应密切关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并力求体现前瞻性、先进性和前沿性。要努力把握本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能够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

(三)对同一专业内所设置的研究方向数量不宜过多,应在总体上对本专业的主要研究领域,有一定范围的覆盖面,既不宜过窄,又要避免重复。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既应力求相对稳定,还应根据新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已经有所扩大的学科范围,注意新研究方向的开拓。

(四)鼓励设置跨学科的研究方向,以促进学科专业间的合作、交叉与渗透,特别是促进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立与发展。鼓励条件成熟的专业面向来华留学研究生设置研究方向,推进研究生国际化教育发展进程。

(五)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还应兼顾生源、专业成熟度以及就业等相关因素,所设的每个研究方向均应有较强的师资配备,有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并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丰硕的研究成果。

五、培养方式与培养计划

(一)指导教师与培养方式

1.每位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经师生互选确定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相关信息录入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 各学院(系、部、所)应制定本单位导师(导师指导小组)职责、导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等工作的程序或要求。

2.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和导师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既要充分发挥导师的指导作用,又要重视发挥整个学科的集体指导作用。同时促进科研优势资源、行业优质资源与研究生培养的深度融合,推进政产学研一体化协同培养。

3.硕士研究生培养应实行以科学研究与实践创新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硕士生导师应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关心和指导研究生的成长,既要发挥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学科前沿引导作用,也要发挥对研究生思想品德和科学伦理的教育作用。

4.硕士研究生培养应充分激发研究生本人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贯彻理论联系实际、以高水平科研支撑高质量培养的原则,采取系统的课程学习与严格的科研训练、讲授与讨论、课内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的方式,遵循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课程学习、学术交流、科研实践、社会实践等各个环节,帮助硕士研究生全面、系统地了解学科发展历史、现状和未来趋势,着重培养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理论素养、学习能力、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5.硕士研究生培养应积极搭建国际合作平台,通过“学校自筹、政府奖补、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研究生学术交流机制,充分利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校级研究生国际化教育项目和学院(系、部、所)合作交流项目,构建学分互认、联合培养、学位互授联授等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支持研究生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思维,提升培养质量。

6.硕士研究生培养应建立必要的分流筛选制度,对研究生的阶段性学习成果和专业能力要进行严格的全面测评,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硕士研究生原则上第一至第三学期以课程学习为主,按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第一至第六学期开展学术活动,第四至第六学期开展专业实践,并须在第四学期末之前通过各学院(系、部、所)组织的中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完成学业,第五至第六学期撰写学位论文。

(二)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1.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都应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相关要求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对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修业年限、专业研究方向、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培养方式与考核办法、论文撰写与学位授予等做出明确规定。

2.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第一学期,在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结合研究生的个人特点,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审核通过并由学院(系、部、所)汇总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后实施。

3.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应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导师和导师指导小组可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培养方法,对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方向、课程学习要求及考核方式、基本文献阅读能力、科研训练、实践活动、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撰写等环节要求和进度做出合理的具体安排并严格遵照执行。

4.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于变动学期开学后第2教学周内申请修订,经导师、导师组和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审核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后执行。

六、课程设置与学习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当注重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的掌握,并注重学术研究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课程内容应有足够的宽广度和纵深度,并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

(二)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设置与教学进度应按各学科专业基准学制安排。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一般应在入学后一年半内结束。学校鼓励研究生跨一级学科、跨院系、跨院校选修课程,以开拓学术视野。以跨学科报考录取或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需补修与本专业相关的大学本科课程,且成绩合格,补修课程承认其学分,但不计入总学分。课程教学、考核与成绩管理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执行。

(三)课程学习是硕士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的主要环节。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应是导师指导下的研究性学习,服务于培养科学研究与实践创新能力,课程学习方式因学科特点和课程性质而定。任课教师应发挥必要的主导作用,采取课堂讲授、问题讨论和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采用基于任务、启发式、研讨式和参与式的教学方法,引导研究生广泛阅读、自我建构知识并获得才能。

(四)学校应加强优质数字教学资源的开发与共享,加强课程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构建信息化学习与教学环境,满足研究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各学院(系、部、所)应促进信息化环境下科学研究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融合,推动本学科最新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提升个性化互动教学水平。

(五)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分为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两个部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别。

1.公共课程

(1)学位公共课程(必修)

学位公共课是指要求全校所有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都必须修读的课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教社科[2010]2号)相关规定设置并开展教学,包括政治课为54学时,计3学分;外国语课程为72学时,计4学分。

(2)公共选修课程(选修)

公共选修课是指可供所有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选修的公共课程,帮助研究生进一步扩大知识面、培养相应能力,原则上要求跨专业或跨学科修读。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修读1门公共选修课。

2.专业课程

(1)学位基础课程(必修)

学位基础课是指该学科门类中一级学科内各个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都必须修读的课程,应体现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基础理论方面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学位基础课在一级学科的范围内安排,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修读2门学位基础课。

(2)学位专业课程(必修)

学位专业课是指该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都必须修读的课程,应体现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在专业知识方面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学位专业课原则上按二级学科开设,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应修读3-5门学位专业课。

(3)专业方向课程(选修)

专业方向课是指该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根据研究方向不同而选修的专业课程,是必修课程核心基础的延伸。为了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加深各研究方向必要的知识,应开设一些反映学科前沿和有利于扩大研究生知识面的课程。导师须面向自己指导的研究生开设相应的专业方向课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应修读3-5门专业方向课。

(4)补修课程(选修)

为了保证培养质量,对于跨学科报考录取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也包括有必要加强与本人主攻的科学研究有关领域若干基础的硕士研究生,以及在招生考试时已被认为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着某些缺陷、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硕士研究生,都有必要在中期考核前完成有关本科专业基础课程或其他相关课程的补修,并需进行考核且达到合格标准。补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可计入研究生成绩单,但学分不计入上述总学分,且在备注中注明是本科生课程。具体补修课程在征得导师指导意见后,由各学院(系、部、所)统筹安排。

七、实践环节与科研能力

(一)实践环节包括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是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必修环节”,旨在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促进研究生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科前沿,培养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能力。

(二)各学院(系、部、所)应高度重视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开展各种形式合作,建立不同层级的研究生科学研究平台和专业实践基地,促进研究生教育的政产学研结合。

(三)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积极参加境内外各类学术活动,包括做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倾听前沿讲座,以及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和研究生学术论坛、暑期学校等各种形式的专题学习研讨,并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申报导师学术引领计划,积极参与有关课题的研究。

同时,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也应积极参加各类专业实践活动,包括教学实习、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生尤应重视通过调查研究,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提供可行性方案,培养科研创新能力。

(四)实践环节具体安排由各学院(系、部、所)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自行确定,并应在各专业培养方案明确规定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的时间安排、量化要求及考查方式。

(五)实践环节活动结束后,硕士研究生需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总结报告,并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活动考核表》。总结报告和《考核表》由研究生导师负责评阅并经由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审核通过后获得2学分,成绩记载为“通过”。

八、中期考核与培养分流

(一)中期考核旨在对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从德、智、体各方面对研究生的学业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其后续学业安排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所有研究生都必须参加中期考核。

(二)中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考核、课程学习审查、开题报告情况、学术与专业活动阶段性成果及各学科专业规定的其他环节,如学科专业综合考试、经典与前沿文献阅读汇报、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考查等。

(三)中期考核具体考查内容和时间由各一级学科根据情况自行安排,但一般应在第四学期期末前完成。中期考核通过者方能进入撰写学位论文阶段。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九、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

(一)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撰写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及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2.学位论文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论文内容体现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在导师(导师组)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设计和完成,论文写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3.各学科应结合本学科特点,根据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要求,在培养方案中对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基本要求、开题报告和开题答辩方式做出具体规定,对本学科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基本标准(如优、良、合格等的内涵和评价标准)做出明确说明,并对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提出具体要求。

4.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之前,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确定研究课题,了解本课题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攻方向并确定学位论文研究题目。论文选题要注意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立足学科前沿,选择对学科发展、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文化发展有一定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作论文开题报告。

5.开题报告须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上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和研究进度等做出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认可后才能进行课题研究,并在所属学院(系、部、所)备案。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开题答辩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最迟不超过第四学期,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实施办法》执行。

6.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导师、学科点、学院(系、部、所)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初稿检查、论文盲审、论文答辩等关键环节的指导和具体实施工作,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7.如发现研究生学位论文有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认定,将对作者按《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导师要承担相应责任。对已授予的硕士学位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学位论文初稿、盲审、答辩与学位授予

1.申请5月答辩者,应在上一年度11月中旬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申请12月答辩者,应在本年度5月中旬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

2.所有研究生在论文答辩之前,必须根据上海市和学校的要求,参加并通过学位论文的各级盲审。

3.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6月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本年度5月完成答辩,3月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上一年度12月完成答辩。

4.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学位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学位申请无效。

5.学历教育生在符合《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同等学力生在符合《上海外国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办法》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提前或推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6.申请提前答辩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达到在学期间基本科研工作量的基础上,还须在学校组织盲审之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 核心期刊〔限CSSCI来源期刊(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CSSCI来源集刊除外)<以南大CSSCI中心公布的为准>SSCIA&HCIEI〕上独立发表至少一篇和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文章,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上海外国语大学。申请提前答辩者,须强制参加校际盲审和上海市盲审。

7.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后,必须按要求向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的书面版和电子版,具体要求参见当年通知。学术为社会公器,学位论文更要遵循学术规范并接受社会监督,研究生须在“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上签名。

8.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权利和义务,审查本学科专业的学位申请,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将获得相应的学位。

十、其他

(一)各学院(系、部、所)根据本规定,结合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努力做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二)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系、部、所)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在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各环节提出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更高要求,作为学校对该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各培养环节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具体实施及考核要求根据各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1899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上外研〔201716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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