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上外研〔2018〕9号)

发布时间:2018-09-10浏览次数:1834

上海外国语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学位管理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培养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中外人文底蕴深厚、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跨文化沟通和专业能力突出、创新创业能力强,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基本要求如下: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基本路线,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乐观进取;具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秀文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了解专业领域前沿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专业领域关键的技术和方法,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非外语类研究生能用外国语、外语类研究生能用第二外国语熟练阅读与本专业有关的文献资料,有一定的专业外语写作和听说能力并能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和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开展专业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与人文素养和广阔的国际视野;具有适应知识社会和终身学习时代所需要的自主性、反思性、研究性的学习品质;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基本的科学方法论素养;恪守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

(四)具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念和强烈的创业意识,具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能力。

二、基准学制与修业年限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基准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

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部、所)负责人认可,研究生院审核,具体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能超过1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学习成绩优秀,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其他必修环节和论文撰写工作,达到申请学位要求,且实际完成的修业年限不少于两年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系、部、所)负责人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或一年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

三、学位授予与学分要求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位要求者获得相应的硕士学位。

各专业点应在培养方案中对各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规定相应的学分,培养方案的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提出的最低学分要求。其中学位公共课程7学分,包括政治课3学分,外国语4学分。港澳台研究生政治课、来华留学研究生政治课和外国语修读要求详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四、培养方式与培养计划

(一)指导教师与培养方式

1.每位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经师生互选确定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导师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导师的指导作用,又要重视发挥整个专业的集体指导作用,同时促进行业优质资源与研究生培养的深度融合,推进产、学一体化协同培养。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负责制,包括一名校内专业导师和一名校外行(企)业导师,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主要负责研究生的业务指导和思想政治教育,校外导师应参与课程教学、实践过程、项目研究与论文指导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导师应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关心和指导研究生的成长。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推进行业企业及相关协会等社会力量深度参与培养全过程,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专业组织的作用,健全分类评价体系,促进专业学位与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的有机衔接,推动部分专业学位与国际职业资格认证有效衔接。

4.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应充分激发研究生本人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采取系统的课程学习与严格的专业实践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帮助研究生全面、系统地了解专业、行业发展历史、现状和未来趋势,着重培养研究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

5.学校应加强优质数字教学资源的开发与共享,加强课程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构建信息化学习与教学环境,满足研究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各学院(系、部、所)应促进信息化环境下科学研究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融合,推动本行业最新发展成果及时转化为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提升个性化互动教学水平。

6.硕士研究生培养应积极搭建国际合作平台,通过“学校自筹、政府奖补、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研究生国际交流机制,充分利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校级研究生国际化教育项目和学院(系、部、所)合作交流项目,构建学分互认、联合培养、学位互授联授等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

7.硕士研究生培养应建立必要的分流筛选制度,对研究生的阶段性学习成果和专业能力要进行严格的全面测评,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硕士研究生须在第三学期末之前,参加各学院(系、部、所)组织的中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完成学业。

(二)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1.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点,都应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自身优势,根据全国和上海市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的培养要求自行制(修)订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应有行业企业专家参与。

培养方案应对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修业年限、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培养方式与考核办法、教学理念与质量标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应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突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能力、应用能力、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重点将课程教学、行业实践、专业认证紧密结合,同时也应注重一定的科研能力培养。

2.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第一学期,在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结合研究生的个人特点,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审核通过并由学院(系、部、所)汇总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后实施。

3.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应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导师和导师指导小组可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培养方法,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要求及考核方式、专业实习、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撰写等环节要求和进度做出合理的具体安排并严格遵照执行。

4.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于变动学期开学后第2教学周内申请修订,经导师、导师组和所属学院(系、部、所)负责人审核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后执行。

五、课程设置与实践要求

(一)课程设置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体现基础性、实践性和前沿性;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要充分结合行业需求,反映最新行业和学术动态,积极聘请国内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参与培养方案设计和课程教学;要重视拓展职业素质,鼓励开设行业知识讲座、职业道德等与职业发展相关课程,加强团队精神和交流表达能力的培养。

(二)课程建设要坚持校企结合、产学结合,邀请行业专家参与授课或开设专题讲座,将行业中的实际问题引入课堂;教材选用要突出时效性、专业性和主题多元性,以研究生专业技能的发展为主线,将行(企)业中真实的、时效性强的材料运用于课堂;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突出课程综合性和实用性。

教学方法要多样化,教学过程要探索创新性实践教育模式,开发研究型和项目训练型课程,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实践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和评价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要重视和加强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材讲义、教学案例库等教学资源的建设。

学校鼓励研究生跨一级学科、跨院系、跨院校选修课程,以开拓专业视野。

课程教学、考核与成绩管理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执行。

(三)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硕士学位者,其在学期间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专业实践可采取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学校和各专业点要提供和保障开展专业实践的条件,建立多种形式、长期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制订实践基地建设标准,完善专业实践管理办法,明确研究生在实践基地培养的内容和要求,加强培养质量的跟踪和评估,把专业实践与应用研究紧密结合起来,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六、中期考核与培养分流

(一)中期考核旨在对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从德、智、体各方面对研究生的学业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其后续学业安排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所有研究生都必须参加中期考核。

(二)中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考核、课程学习审查、开题报告情况、专业实践活动阶段性成果及各专业规定的其他环节,如专业综合考试、经典与前沿文献阅读汇报、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考查等。

(三)中期考核具体考查内容和时间由各专业点根据情况自行安排,但一般应在第三学期期末前完成。中期考核通过者方能进入撰写学位论文阶段。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七、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

(一)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撰写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2.学位论文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论文内容体现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在导师(导师组)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写作时间应不少于半年。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一般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3.各专业点应结合本专业特点,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在培养方案中对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基本要求、开题报告和开题答辩方式做出具体规定,对本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基本标准(如优、良、合格等的内涵和评价标准)做出明确说明,并对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提出具体要求。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各专业点可参照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上海市各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并结合专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

4.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之前,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确定研究课题,了解本课题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在此基础上确定自己的主攻方向和学位论文题目。论文选题应来源于专业实际,应有现实针对性、应用性;论文内容强调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论文要综合反映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调查研究的能力。学位论文可结合调查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内容撰写。

5.研究生应按有关要求做好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须在本专业和行(企)业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上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和研究进度等做出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认可后才能进行课题研究,并在所属学院(系、部、所)备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开题答辩一般应在第三学期末完成,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实施办法》执行。

6.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导师、专业点、学院(系、部、所)要加强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初稿检查、论文盲审、论文答辩等关键环节的指导和具体实施工作,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7.如发现研究生学位论文有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认定,将对作者按《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导师要承担相应责任。对已授予的硕士学位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学位论文初稿、盲审、答辩与学位授予

1.申请5月答辩者,应在上一年度11月中旬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申请12月答辩者,应在本年度5月中旬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

2.所有研究生在论文答辩之前,必须根据上海市和学校的要求,参加并通过学位论文的各级盲审。

3.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6月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本年度5月完成答辩,3月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上一年度12月完成答辩。

4.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学位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学位申请无效。

5.学历教育生在符合《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同等学力生在符合《上海外国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办法》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提前或推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前答辩者,须强制参加校际盲审和上海市盲审。

6.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后,必须按要求向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的书面版和电子版,具体要求参见当年通知。学术为社会公器,学位论文更要遵循学术规范并接受社会监督,研究生须在“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上签名。

7.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权利和义务,审查本学科专业的学位申请,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将获得相应的学位。

八、其他

(一)各学院(系、部、所)根据本规定,结合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努力做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二)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系、部、所)根据专业特点,在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各环节提出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更高要求,作为学校对该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各培养环节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具体实施及考核要求根据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1899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上外研〔201721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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