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合理教育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和对口支援西部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工商管理硕士生(MBA)的奖助另案处理,由国际工商管理学院MBA中心另行制订奖助办法,并报研究生院、学生处备案。
第三条学校以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专业实践、国际交流经历等作为学业奖学金的基本评审指标体系。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具体如下:
(一)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中,所有推荐免试生和第一志愿统考生均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调剂生(含校内跨专业调剂生、校外调剂生)无学业奖学金;
(二)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学业奖学金 12000元/生/学年 占比20%;
二等学业奖学金 8000元/生/学年占比30%;
三等学业奖学金 4000元/生/学年占比50%;
学制为贰年半的,第三年学业奖学金减半发放。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在读研究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报到注册和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
2.在评定学年内发生违纪行为并受到学校各类违纪处分;
3.在校期间,在考试、论文写作和就业等方面有不诚信行为;
4.在校期间,课程考试有补考后仍不合格情况。
(七)新生放弃入学资格或未按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不再享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八)推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修业年限期间原则上不参与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其中,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领导小组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包括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科研处等。
第八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和修改校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及指标体系;审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于研究生院,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人数为奇数,由其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和学工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的评审实施细则,具体开展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制订的实施细则应在评审开始前向本单位学生公布,并连同当年的委员会名单报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实施细则,组织申请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评审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所在单位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每年11月30日前,财务处根据评定结果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研究生的银行卡中。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须在其入学复查审核合格后发放。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对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应追回其已经获得的学业奖学金:
(一)在读研究生退学或被予以退学处理的,应根据其修学时长按比例追回奖学金;
(二)在评定学年内发生违纪行为,但在评定工作结束后才被发现和处分的,应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十六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有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我校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的资格。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研究生导师和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违反公平原则和职责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升级、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监察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级建议评审指标体系的制(修)订、解释由研究生院和学生处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所有评审的具体要求均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8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上外研〔2017〕7号)同时废止。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学生处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