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上外研〔2017〕14号)

发布时间:2018-05-22浏览次数:4457

    

  

上外研〔201714号  签发人:杨力

  

  

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才选拔机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两级管理和实际情况,学校制订了《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经2017113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

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1222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1. 为规范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订本规定。

    2.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上海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3. 校长为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院(系、所)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为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研究生院院长、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主任为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4. 各院(系、所)的招生名额(不含专项计划)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教育部下达的名额进行分配,各院(系、所)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院(系、所)招生计划。各专项计划录取名额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研招办)统筹管理。各院(系、所)须控制定向生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院(系、所)招生计划的30%,超过该比例的,将调减院(系、所)下一年度招生名额。

    5.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招生选拔方式分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申请-考核三种。其中普通招考为各院(系、所)必须采用的选拔方式,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制由院(系、所)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实施。

    6. 新增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只在一个二级学科内招生, 已任导师每年可以在不超过两个二级学科内招生。若导师的招生学科超过两个,由导师本人决定当年在哪两个学科专业招生并公布在招生简章上。

    7. 每名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两名(含各学科专业)。少数民族骨干专项计划名额单列,不受此限制。

    8. 申请招收两名博士研究生的导师,须有在研省部级或国家级项目。所在学科点可根据情况自定获得两名招生名额(不含专项计划)的博导第二年是否停招。

    9. 原则上博士生导师录取定向就业考生仅能录取1名,且不能再录取其他考生。录取定向就业生的博士生导师,原则上第二年只能接收非定向就业考生报考。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博士生导师可以限定当年报考其博士研究生的考生类别,并公布在招生简章上。

第二章普通招考

    1. 普通招考方式指我校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普通招考分初试和复试两部分,初试由研招办(一般在报考年份的3月份进行),复试由各院(系、所)负责(一般在报考年份的4月进行)。

    2. 普通招考的初试命题工作由研招办负责组织,初试科目为业务课一、业务课二、外语(二外),同等学力考生须另加试政治。其中,业务课一原则上由博导本人命题,部分进行招生改革的各院(系、所),在各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联合命题,各院(系、所)的行政一把手对联合命题科目的保密工作负责;业务课二的命题人选,由各院(系、所)每年向研招办提供可命题人员名单(每科不少于3名),由研招办挑选并直接联系命题人员;外语(二外)和政治科目的命题,由研招办参照各院(系、所)提供的当年硕士统考命题人员名单直接联系命题人员。

    3. 各院(系、所)列入初试业务课二可命题人员名单的教师,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年富力强的人员。命题人员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命题人员不得为参与当年招生的博导。每位命题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不得将校领导列入该名单。

    4. 初试所有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研招办负责,评卷在研招办统一安排的场所进行,不得将试卷带离指定场所。每科阅卷结束后,阅卷教师要对试卷进行复查,纠正错漏等现象。

    5. 初试评卷工作结束后,为了对考生负责,确保准确性,研招办将组织专人对所有初试试卷进行再次复查,检查是否有漏阅、成绩加总错误等。对于有错误的,予以改正。若错误比例过高,研招办有权要求阅卷教师重新阅卷并予以通报批评。

    6. 在初试成绩公布以及教育部公布当年博士招生计划后,各院(系、所)根据招生计划、学科特点等情况,自主确定本院(系、所)进入普通招考复试的成绩要求及其他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7. 研招办指定全校统一的复试时间范围,各院(系、所)在统一的复试时间范围内,根据各院(系、所)情况确定复试各项的具体时间并通知考生。

    8. 生源充足的各院(系、所)及导师,一律采取差额复试形式,各院(系、所)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一年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差额比例一般在200%-300%之间。

    9. 各院(系、所)需要自行制定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须报研招办备案并提前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细则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未按要求进行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一律无效。

    10. 各院(系、所)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研究生证等报名材料的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11. 各院(系、所)自行组织复试各项工作,含考生报到、面试、政审等,其中面试过程需全程录像

    12. 博士生导师在所有学科均没有生源或没有合格生源的,允许从相同或相关专业调剂录取1名合格生源。博士生导师有合格生源,但不录取的,不允许调剂。

    13. 在复试、录取阶段,各院(系、所)要提前在本院(系、所)网站向社会公布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同时将上述名单电子版发送研招办,用于统一公示。

    14. 研招办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修改;名单如有变动,将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院(系、所)和研招办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第三章硕博连读

    1. 硕博连读指我校从本校优秀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拟开展硕博连读工作的院(系、所),需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完整的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此项工作。硕博连读招生选拔工作由各院(系、所)负责。

    2. 各院(系、所)控制每个专业接收的硕博连读生不得超过本专业招生计划的30%

    3. 硕博连读学生的录取类别只能为非定向就业。

第四章申请-考核制

    1. 申请-考核制指我校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通过材料审核和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申请考核含材料申请审核、初试、复试三个环节。拟开展申请-考核制工作的院(系、所),需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完整的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此项工作。申请-考核制选拔工作由院(系、所)负责。

    2. 申请-考核制只能录取非定向就业生。

第五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1.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各院(系、所)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所有复试考生(含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制)进行思想品德考核,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3. 各院(系、所)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人员、招生工作人员、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各院(系、所)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定向考生除外)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六章违规处理

    1.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3.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4. 考生认为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我校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我校将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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