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就业原则
第一条毕业研究生工作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采取“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管理,学校推荐与指导,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模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落实就业方案。
第二条毕业研究生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工作,鼓励毕业生到国有大中型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工作,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单位对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定向就业毕业研究生应严格按照招生协议回原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第四条经中期考核终止培养的研究生,学校不负责其就业,其人事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生源地。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毕业研究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有欺诈、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就业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行由国家教育部归口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职能机构是毕业研究生就业办公室,各院系相关部门是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八条毕业研究生就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关于研究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教育部的工作部署,制订本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年度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传及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向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报送毕业研究生生源情况,就业方案;
负责编制年度毕业研究生手册,对外就业宣传;收集和发布就业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活动并向用人单位推荐,管理和维护毕业生就业网站。
组织各院系填写各年度《毕业研究生推荐表》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核对《毕业研究生生源情况报表》;
开展毕业教育及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工作,并针对毕业研究生择业过程中的思想实际,协助各院系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负责“就业协议书”的鉴证登记;
推荐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审核申请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有关材料;
执行国家教育部审核下达的就业方案,负责办理学生的离校手续,与各院系协调做好研究生毕业报到工作;
负责处理有关毕业研究生就业遗留问题;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及就业质量报告,跟踪了解毕业研究生就业后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学校招生和培养部门。
三、就业政策与办法
第九条研究生部就业办通过举办校园招聘宣讲会、供需见面会,利用网站、网络等多种途径,及时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供毕业研究生选择。
第十条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洽谈、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对于优秀毕业研究生,学校将依据本人的意愿和用人单位的要求,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经过“双向选择”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应由院系集中研究生部就业办领取上海市统一印制的《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就业去向但未能签订就业协议的,还应填写《上海高校应届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或上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以此作为编制和上报就业方案的依据。
第十二条毕业研究生出国留学或工作需向研究生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上交《上海外国语大学毕业研究生出国登记表》,经批准后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发放回生源地《报到证》,档案可由生源地人才交流机构保管。
第十三条报到证发放对象为非定向就业毕业生。非在职少民骨干毕业生仅能打印到生源地省(市)教育厅或生源地省(市)辖区内用人单位报到证。
第十四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执行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毕业研究生就业去向一经确定,各有关方面不得随意变动;若因个人职业发展确需变动且未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应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办理解约手续;毕业一年内可办理改派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申请上海市户籍且已落户的毕业生改派按当年政策执行。毕业生解约如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我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可不予办理解约手续。
第十五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研究生,如找到工作单位的,可纳入就业方案,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字样。
第十六条退学(肄业)研究生,学校不再推荐就业,其档案材料和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第十七条毕业离校时间:春季毕业3月底,夏季毕业6月底。
第十八条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毕业研究生思想教育与就业指导,引导毕业研究生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生活与事业的关系,发扬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献身事业的精神,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十九条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在政治上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做好教书育人,配合学校各级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研究生部负责指导各院系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学生做出组织鉴定。对在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研究生,毕业前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做出结论,否则不能就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国家当年的就业政策规定有悖之处,以当年国家文件和学校的补充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授权研究生部对本条例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