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学习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完善研究生课程管理与服务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培养办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评估工作。各学院(系、部、所)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建设、管理与质量保障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课程管理是指依据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进行的研究生课程的开课、排课、选课、教学、考核、成绩和试卷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课管理
第四条研究生院培养办和各学院(系、部、所)分别承担研究生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开课管理。
第五条各学院(系、部、所)必须严格依据经过审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开课,根据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书,不得在培养方案之外随意开设课程,培养方案确定的教学环节、学时、学分、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第六条各学院(系、部、所)新增设研究生课程需符合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基本原则,按照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统筹规划,并在本单位相关学科专家充分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由本单位所涉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新增研究生课程申报审批表》(含课程教学大纲等信息),说明课程特点及增设的必要性等,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并列入下一学年度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七条凡连续三年无人选修的课程或因选课人数过少连续三年不开设的课程,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予以取消。若该课程需重新开设,则按新开课程办理申请手续。
第八条各学院(系、部、所)应根据下一学期的开课任务落实任课教师,原则上要求每门课程应安排主讲教师和副讲教师。主讲教师需提交课程教学大纲,供研究生选课时参考。
第九条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为人师表,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其中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
部分应用性较强的研究生课程可聘请行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及其他相当职称的高级行业专家和高级管理专家讲授;个别课程经开课学院(系、部、所)严格审核也可由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经验丰富的讲师担任。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至迟在开课前2个月由开课学院(系、部、所)提出报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备案后方可履行聘任手续。
对于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由所属学院(系、部、所)所涉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审定,通过试讲后方可正式授课。
第十条下一学期所开课程确定后,由各学院(系、部、所)将计划课程信息上传至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计划课程信息包括:课程编号,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属性,开课单位,开课时间,课程容量,总学分,周学时,讲课学时,实践学时,习题学时和备注等。
第三章排课管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培养办负责安排研究生公共课程,各学院(系、部、所)负责安排本教学单位课程,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每学年集中两次安排研究生课程,分别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课程安排应通过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完成,并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在网上公布课程安排结果。
第十三条研究生院培养办负责汇总各学院(系、部、所)排课信息,编制形成全校研究生课程表。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十四条各学院(系、部、所)需根据全校性公共课授课时间,科学合理安排本教学单位课程。对跨学科开设的课程,教学单位之间要充分协调落实授课任务。
第十五条课程的教学周数一般依据校历安排,非学期全程安排的课程需保证排课总学时数不低于课程所要求的总学时数。
第四章选课管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不予免修、免听,但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进行网上选课。具体时间和流程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布的选课通知为准。在规定的选课、退课时间结束后,不得补退选。
第十八条研究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及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结合导师的具体要求,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根据个人培养计划、选课指南、学校公布的开课信息和选课通知进行选课。
第十九条研究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所选课程即作为考核与成绩记载的依据。选课时,应注意各类不同课程的修读要求;应避免课程修读时间冲突、课程结构混乱、错选漏选等问题;应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
第二十条研究生选课分为专业选课、公共选课和补退选课。经过以上选课方式注册的研究生方具有上课资格。
(一)专业选课用于研究生选择培养方案内的专业课程。专业课程包括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专业方向课和其他必修环节。各学院(系、部、所)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中统一设置专业课程,并负责指导和维护研究生专业选课。
(二)公共选课用于研究生选择学位公共课和公共选修课及其他开放选修的课程。研究生院培养办负责指导和维护研究生公共选课。公共选修课在研究生申请课程后可依据选课原则进行随机分配,原则上每位研究生每学期选中的公共选修类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三)课程补退选用于研究生依据当前学期授课教师调整、课程调整以及个人修课计划调整等特殊情况,退选和补选课程。学校同意研究生退课的,不记录研究生参加该门课程学习和考核的情况。
(四)课程退课包括开学初退课和学期中退课。开学初选退课阶段结束后,研究生如在后续的修读过程中认为所选课程确实不适合自身特点和需求,可在期中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提出退课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准予退课。但学校规定不受理退选申请的课程除外。
第二十一条选课工作在每学期第二教学周结束。选课工作结束后,各学院(系、部、所)研究生教学秘书需通知任课教师从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下载、打印正式的研究生选课名册。
网上选课具体操作信息详见研究生院网站培养工作专栏《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使用说明》。
第五章公共课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公共课分为学位公共课、公共选修课、活动课三大类。
第二十三条学位公共课包括政治课、外国语和中国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教社科[2010]2号)相关规定设置并开展教学。
(一)政治课
1.硕士研究生政治课开设时间为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第一学期开设必修课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每周2学时,共计36学时,2学分);第二学期开设必选课程《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每周2学时,共计18学时,1学分)。
2.博士研究生政治课开设时间为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第一学期开设必修课程《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每周2学时,共计36学时,2学分);第二学期开设必选课程《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每周2学时,共计18学时,1学分)。
3.研究生政治课原则上不可免修、免试,但港澳台研究生和部分专业来华留学研究生除外。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要求,我校各专业港澳台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课。
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要求,我校政治学一级学科下设所有专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必须修读政治课,其他专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课。
(二)外国语
外国语是指除本专业(研究生当前阶段)以外的第一外语。来华留学研究生外国语必修课为汉语,其他语种外国语可作为公共选修课修读。
1.关于外国语教学分级
外国语一般设外国语A级、B级和C级三个不同的等级。其中,公共英语只开设公共英语B级和C级。每个等级的外国语,皆为72学时,4学分,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开设。
2.关于外国语指定教材
自2016级研究生开始,取消新生外国语水平测试。符合外国语免修条件的可申请免修,不符合免修规定的需参照当年最新颁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外国语课程指定教材目录》并结合自身外语水平修读相应级别课程。新生入学后一经选定公共外语语种及相应级别不得修改。
3.关于学术学位研究生外国语免修的规定
(1)申请免修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对应语种的外国语课程:
a. 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申请免修的外国语课程语种一致)。
b. 近十年内曾在申请免修语种国家连续留学一学年(8-12个月)(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须提供“教育部归国留学人员证明”)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须提供外方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c. 近五年内参加对应语种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d. 近五年内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八级,其他语种通过专业外语四级。
e. 近五年内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500分以上,其他语种须达到四级考试公认的合格标准以上。
f. 近五年内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g. 近五年内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ⅠK4级。
h. 近五年内PETS 5考试合格。
i. 近五年内GRE成绩2000分以上。
j. 近五年内GMAT成绩700分以上。
k. 以独立作者身份在境外外文刊物上发表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文章。
(2)申请免修的程序
a. 研究生向研究生院培养办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关于外国语课程免修的申请表》及研究生本人签字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原件扫描件PDF格式电子文件;
b. 研究生院会同各学院(系、部、所)审核批准后,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上公布可免修外国语课程的研究生名单。
c. 免修申请必须在新生入学后两周之内提出,超期不予受理。
4.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外国语免修的规定
(1)翻译硕士
外语专业背景考入的翻译硕士新生,外国语免修的规定参照学术学位研究生外国语免修规定执行。
非外语专业背景考入的翻译硕士新生,不参加新生外国语免修申请,入学后根据外国语指定教材及自身外语水平做好课程选择。
(2)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新生原则上不参加新生外国语免修申请,入学后直接选修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供的西班牙语零起点课程、法语零起点课程或英语课程。
(3)其他专业学位硕士
工商管理(MBA)、金融、法律硕士的外国语免修规定参照学术学位研究生外国语免修规定执行。
5.关于外国语成绩记载
外国语课程免修的,其成绩计为“免修”,“免修”成绩在统计时按90分计算。不免修的需修读相关级别的外国语课程,并按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记载。
(三)中国概况
1.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要求,我校各专业来华留学研究生必须修读《中国概况》。鉴于中国学、翻译学、翻译、汉语国际教育、工商管理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已设置相关专业课程,这五个专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可申请免修《中国概况》。
2.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要求,我校各专业港澳台研究生如果申请免修政治课,则必须修读《中国概况》等国情类课程。
3.《中国概况》一般在新生入学后第一或第二学期开设。
第二十四条公共选修课包括面向全校各专业或部分专业专门开设的公共选修课,也包括各学院(系、部、所)面向全校各专业或部分专业开放的共享课程。具体开设和开放课程参见研究生院培养办每学期发布的选课指南。
专门开设的研究生公共选修课,选择参加课程的研究生人数低于15人的,原则上不予开课;选择参加课程的研究生人数超过课程限制的,学校可以决定入选研究生名单。
第二十五条体育活动课由体育教学部开课,研究生可根据个人兴趣在选课系统中选修相关课程。体育活动课不计学分。
第六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开课学院(系、部、所)应按照学校规定严格教学管理。已确定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按计划组织完成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替换任课教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学时和教学内容。
第二十七条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按照课程设置要求、针对选课研究生特点认真进行教学准备,制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对课程各教学单元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核形式做详实安排,对研究生课前准备提出要求和指导。课程教学大纲应经学院(系、部、所)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并应于选课前在学校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和课程资源共享平台的课程网站上向研究生公布,便于研究生查询,同时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作为开展教学和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课程(含研究生课程、本科生课程)一般不应超过3门。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停开或更改授课时间、地点。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需停开课程或调整课程安排,应提前向开课学院(系、部、所)办理书面申请手续,并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经开课学院(系、部、所)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备案。具体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停课、调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任课教师如因课程教学需要,拟邀请校内其他教师或校外嘉宾参与课程教学,需提前向开课学院(系、部、所)提交备案材料。
第三十条任课教师应配合开课学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开课学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将根据学校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应当严格遵守所选课程的各项教学要求,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按时参加课程学习。无法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请病假,应凭学校保健科证明,外出期间请病假凭医院证明。研究生确有急事处理,需要请事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属学院(系、部、所)批准,并报任课教师知晓。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请假期满不返校者,一律作旷课处理,旷课课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相关情况据实记载。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的,作休学一学期处理,且不得参加该学期课程的考核,相关情况据实记载。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违反课程学习纪律的有关处理办法,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和个人联系出国(境)留学等,按照学校学生出国(境)及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核管理
第三十八条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考查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可采用课程论文等形式。具体考核方式由各学院(系、部、所)和任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课程目标特点自行决定。任课教师应当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载明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并在研究生选课时公开发布。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工作由研究生院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学院(系、部、所)由主管领导依照本规定、专业培养方案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各课程考试的具体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确定。
外国语课程、公共选修课程(不含跨院系开放共享课程)等面向所有研究生开设的公共课程的考核由研究生院培养办负责统一安排,专业课程考核(含跨院系开放共享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确定并由开课学院(系、部、所)负责自行组织,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第四十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须及格及以上方可取得学分。
第四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研究生课堂学习缺勤学时超过课程修读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未注册,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因病或考试时间冲突等原因确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必须在考核周前一周到所属学院(系、部、所)办理缓考手续;因事一般不批准缓考。研究生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办理缓考手续的,应当至迟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研究生办理缓考手续程序如下:
(一)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并完整、如实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
(二)在申请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缓考者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挂号单、病历、收据和准假证明。
(三)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依次提交至研究生所属学院(系、部、所)、开课学院(系、部、所)、研究生院培养办签署意见;因病缓考者还需由校医务室签署意见。
(四)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批准后,作缓考处理;未经研究生院培养办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缓考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留存于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查。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院培养办将缓考申请审核意见同时发至开课学院(系、部、所)和学生所属学院(系、部、所)。开课学院(系、部、所)通知任课教师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录入成绩时根据审核意见对学生的成绩记录作缓考标记。若研究生院未批准而学生擅自缺考,则作缺考标记。
第四十四条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学校不再安排补考。缓考成绩按实记载。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无正当事由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核的,以及参加考核但不上交试卷的,均按旷考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旷考情况据实记载。如本人检查深刻,经所属学院(系、部、所)、开课学院(系、部、所)、研究生院培养办批准,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考核要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凡出现舞弊行为者,相关情况据实记载,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参加补考。补考试题与正式考题难易一致。参加补考的研究生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二周之内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并完整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补考申请表》后提交至开课单位,其中外国语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等面向所有研究生开设的公共课程向研究生院培养办提交补考申请,其他课程(含院系开放共享课程)向开课学院(系、部、所)提交补考申请。每门课程只能申请补考一次。
第四十八条缓、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三教学周内进行。开课单位负责统筹安排缓、补考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应缓、补考研究生等一应事宜。
第四十九条凡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该门课程。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研究生所属学院(系、部、所)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核。凡选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可重修该门课程或另修其他课程。重修后考核合格的,考核成绩据实记载。课程重修次数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在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中,重修成绩不覆盖原课程成绩。
第八章成绩管理
第五十条研究生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课堂出勤、研讨、期中考核、测验、作业等)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两者比例由各学院(系、部、所)和任课教师根据各学科专业和课程特点自行确定,但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40%,不高于50%。课程成绩由课程负责教师或主讲教师评定,总体课程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并采用百分制或十级制记分。
第五十一条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方法说明
(一)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不宜采用百分制的可采用浮动计分制,合格的成绩分为A、A-、B+、B、B-、C+、C、C-、D、D-,不合格的成绩为F。学术实践、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和有专门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的成绩记为通过,不合格的成绩记为不通过。考核成绩须及格及以上方可取得学分。
(二)我校实行绩点学分制,绩点是对学生学业综合水平的评定,实行绩点学分制可充分客观地反映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
课程考试的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等级分计算,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换算关系、五级制等级分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所示:
表1. 百分制分数与绩点之间的换算表
百分制分数(X) | 绩点数(0.1X -5) |
90≤X≤100 | 4.0 |
60≤X<90 | 0.1X-5 |
0≤X<60 | 0 |
表2. 五级制等级分与百分制分数、绩点之间的换算表
五级制等级分 | 百分制分数 | 绩点数 |
A/优 | 90 | 4.0 |
A-/优 | 87 | 3.7 |
B+/良 | 83 | 3.3 |
B/良 | 80 | 3.0 |
B-/中 | 77 | 2.7 |
C+/中 | 73 | 2.3 |
C/中 | 70 | 2.0 |
C-/及格 | 67 | 1.7 |
D/及格 | 63 | 1.3 |
D-/及格 | 60 | 1.0 |
F/不及格 | - | 0 |
总评绩点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 课程学分数
2.学年或总评学习绩点 = 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五十二条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考查成绩达到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修读的课程成绩是反映其学业水平和确定升级、重新修读、毕业及获得学位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学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在评定、登记、输入和审核成绩时都必须严肃、认真、细致,防止差错。
第五十四条相同试卷(论文)的评阅应采取统一的评分标准。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试卷(论文)一律采用红笔批阅;试卷上的每个题目均应有评阅标志(得分或扣分),论文在选题、观点、材料、格式、框架及文字水平等方面应有具体评阅意见。每份试卷(论文)的评阅标志必须统一(扣分和得分不得同时混合使用)。
第五十五条任课教师应至迟于开学第一周内完成课程考核成绩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的输录,下载打印纸质《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以下简称《成绩登记表》)并签名,一式两份,连同课程试卷(论文)一并提交至开课学院(系、部、所)办公室。开课学院(系、部、所)办公室将其中一份附上该课程的研究生考核试卷(论文)自行存档,一份统一报送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第五十六条任课教师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上录入成绩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必须按照系统要求项目,逐项填写清楚,不得遗漏,不得错录。
(二)百分制和五级制成绩记载方法,切勿混用。
(三)有缓考、缺考、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等情况,都应在备注栏如实注明。
(四)成绩录入完成后,须一式两份打印成绩单,并在规定位置签名。
第五十七条任课教师所交课程成绩的研究生名单应以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中的选课名单为准,不得随意修改或追加听课研究生名单和成绩。
第五十八条开课学院(系、部、所)办公室收到《成绩登记表》后,至迟在开学第二教学周内及时完成对各门课程成绩的审核、发布,并按年级、课程及时对成绩进行整理、汇总,确定各门课程须缓、补考的研究生名单和缓、补考日期。
第五十九条研究生缓、补考成绩,应在考试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缓、补考成绩登记表》,于补考后三天内一式两份送开课学院(系、部、所)办公室。
第六十条开课学院(系、部、所)应在开学第四教学周将各门课程的《成绩登记表》(连同缓、补考成绩)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第六十一条如因故不能及时录入、提交、审核或发布成绩,任课教师或开课学院(系、部、所)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学院(系、部、所)主管领导签字,报研究生院培养办批准后进行补录。无故不按时录入、提交、审核或发布成绩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十二条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课程成绩,应由开课学院(系、部、所)提出书面报告(附原始材料如考卷、作业及任课教师或研究生签名的申请等)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办批准后方可改动。该书面报告原件附于研究生院培养办留档的《成绩登记表》后存档备查,复印件附于开课学院(系、部、所)留档的《成绩登记表》后存档备查。
第六十三条研究生对课程成绩如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成绩。研究生申请核查成绩,须在下一学期开学两个教学周内持研究生证向开课学院(系、部、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指定两名或以上的教师核查试卷。经核查后,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则须经开课学院(系、部、所)主管领导同意,在试卷和《成绩登记表》上更正,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并录入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核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接受查卷申请。
第六十四条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开课学院(系、部、所)办公室对试卷和成绩管理负责,不得应研究生的要求提分、加分,或对原始成绩做不当处理。
第六十五条研究生在本学期所修读课程的成绩, 可于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中查询。查询前,需对本学期所修读课程完成课程教学评估。研究生应及时查询成绩,并及时将个人成绩向导师汇报,以便导师及时了解研究生学习情况。
第六十六条学校根据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制作成绩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对通过学分转换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第六十七条研究生毕业时,应对本人《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成绩单》确认无误后签名,一式三份,一份由学生本人保留,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由研究生院提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六十八条在校生通过学校“成绩自助打印系统”自行打印中英文成绩单。离校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综合档案室提供。
第九章试卷管理
第六十九条试卷(论文)是衡量和评价研究生学业水平的重要依据,试卷(论文)的管理是研究生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开课学院(系、部、所)应对试卷(论文)进行规范管理。
第七十条课程考核如采取考试方式,为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各课程考试用试卷在考试前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保密。试卷应在考试前1-2周由开课学院(系、部、所)统一送交印刷点制卷。严禁在联网电脑上进行试卷的编制、打印工作,严禁由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送印或领取试卷,以防泄密。如发生泄漏试题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学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培养办,迅速采取措施,调整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根据学校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课程考核结束后,如采取考试方式进行的,所有试卷均须当场收回;如采取考查方式进行的,研究生按规定提交的课程论文须及时收回。评阅后的试卷(论文)(含电子版),任课教师应交由开课学院(系、部、所)登记封存保管。
第七十二条试卷(论文)采用研究生院统一发放的试卷(论文)封面进行装订,装订资料包含试卷(论文)入档登记表、成绩登记表、评分细则、考生答卷或课程论文(按学号升序排列),如课程考核采取考试方式,还需包含空白A、B卷和参***、《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记录表》、《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考试考生签到表》,装订后一并装入试卷盒内。试卷封面和试卷盒上的各栏目应填写工整、详尽。
第七十三条研究生院及各学院(系、部、所)应组织人员对评阅过的试卷(论文)定期抽查,以便了解课程考核情况。
第七十四条开课学院(系、部、所)应妥善保管试卷(论文),保存年限为五年,保存期满后方可按照学校规定方式销毁。
第十章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七十五条各学院(系、部、所)应加强对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和评估,充分发挥本单位研究生教学督导专家评教、研究生网上评教、教师同行评教等的作用,对课程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及时向任课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和追踪整改工作。
第七十六条学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应充分发挥研究生教学监督指导的作用,检查评估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课堂教学、授课质量、教学管理、考务工作与档案管理等。
研究生院培养办在各学院(系、部、所)自我评估和检查的基础上,组织督导组及有关专家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和评估。抽查和评估的结果及时反馈予开课学院(系、部、所),以改进课程教学工作。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对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听取,予以充分考虑。
第七十七条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优秀教学典型,鼓励各学院(系、部、所)开展教学经验交流活动,学校将进行经验推广。对不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授课、授课质量差、随意修改课程成绩等行为,研究生院视其违规程度进行通报,直至取消其授课资格;对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泄露考试内容、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会同学校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十八条研究生院及各学院(系、部、所)应采用随堂听课、学生网上评教、座谈会、问卷调查等不同形式,及时了解师生对课程教学的反馈意见,以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十九条开课学院(系、部、所)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做好课程教学档案的保存工作,各类教学材料的存档应签字盖章齐全、材料完整、页面整洁、严禁涂改。
第十一章境外院校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
第八十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接受院校或其接受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与上海外国语大学相当。
(二)接受院校或其接受学科专业课程符合我校选派研究生所属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对研究生培养的要求。
(三)研究生在接受院校修读的课程须及格并获得学分方能认定为我校课程学分。
(四)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8学时。
第八十一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
(一)国家公派、校际交换、经校对外合作交流处与研究生院备案的院系级学生交流项目,研究生所修课程学分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认可。为使研究生珍惜交流机会努力学习,参加以上各级公派交流项目的研究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须全部转换登录进入研究生个人成绩单。
(二)经学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个人联系赴境外参加的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如研究生本人提出转换学分申请,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课程原则上只能转换为我校专业方向课或者公共选修课)。
第八十二条课程成绩评定和学分/学时数转换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境外接受院校成绩登录方式大致分为两种:第一种与我校的成绩登录方法相似,即以百分制登入,并对应成绩等级及平均学分绩点;第二种是只登录成绩等级,并对应平均学分绩点。
(二)课程成绩以百分制登记的,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成绩提供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课程成绩以五级制等级分登记的,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可按五级制等级分登记,也可按照我校五级制等级分和百分制分数对应关系转换为百分制分数。
(三)接受院校的课程成绩评定转换后,不得高于我校的课程成绩等级(例如,在某接受学校取得B+的成绩,转换后不得超过我校B+成绩档的对应分数83);经认定的部分课程成绩转换可以低于我校相关成绩等级一个或两个级别(例如,在某接受学校取得A的成绩,转换后可以为我校相关成绩档B+或B)。
(四)接受院校的课程成绩转换为我校课程成绩后,课程成绩记录在我校研究生成绩单前加注“*”号。
第八十三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
(一)专业课程认定
1.研究生申请赴接受院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接受院校的课程设置,并对照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在导师指导下制订详细的修读计划。书面修读计划经导师签字后报所属学院(系、部、所)主管领导批准,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2.研究生学习期满返校后三个月内,向所属学院(系、部、所)提出专业课程学分转换的申请,在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并完整、如实填写并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表》,同时出具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和签字(盖章)的课程大纲,成绩单中没有明确标明计分规则的,需补充提交接受院校主管签字(盖章)的课程成绩计分规则。
3.研究生所属学院(系、部、所)组织本单位所涉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研究生所修读课程进行审查,认定其所修课程可转换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程的具体课程及转换方式,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由研究生院培养办统一将相应的课程学分录入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
4.研究生所属学院(系、部、所)留存一份复核审定后的接受院校成绩单复印件及《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表》复印件存档备查。
(二)公共课程认定
1.研究生所修课程如果不符合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课程教学要求,可向研究生院培养办递交公共选修课程学分转换认定的申请,在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并完整、如实填写并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表》,同时出具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和签字(盖章)的课程大纲或者课程简介,成绩单中没有明确标明计分规则的,需补充提交接受院校主管签字(盖章)的课程成绩计分规则。
2.研究生院培养办组织专家对研究生所修读课程进行审查,认定其所修课程可转换成公共选修课的具体课程及转换方式,将相应的课程学分录入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
第八十四条各院(系、部、所)可在不违背本规定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研究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第十二章境内校际交流以及其他形式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
第八十五条研究生参加境内校际交流项目,其所修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原则及操作办法,参照本规定第八章执行。
第八十六条研究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所修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原则及操作办法,参照本规定第八章执行。
第八十七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经所属学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认定可获得创新创业学分,该学分不可冲抵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各模块课程学分。
第八十八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注销学籍以后,在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八十九条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参加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85分,并且从取得成绩开始到考入我校相隔时间不超过两年者,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成绩转入相应学期,可申请免修该课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一条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附件1: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外国语课程指定教材目录
课程名称 | 开课学期 | 指定教材 | 教材出版单位 | 备注 | |
英语B级Ⅰ | 第一学期 | 《新世纪研究生公共英语教材》(第二版)(阅读B) 《新世纪研究生公共英语教材》(第二版)(听力上)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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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B级Ⅱ | 第二学期 | 《新世纪研究生公共英语教材》(第二版)(阅读C) 《新世纪研究生公共英语教材》(第二版)(听力下)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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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C级Ⅰ | 第一学期 | 《新世纪研究生公共英语教材》(第二版)(阅读C) 《新世纪研究生公共英语教材》(第二版)(听力下)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
| |
英语C级Ⅱ | 第二学期 | 《新世纪研究生公共英语教材》(第二版)(口语口译) 《高级口译教程》(第五版) 《西方思想经典阅读》(朱刚)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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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语A级Ⅰ | 第一学期 | 新编俄语教程(第一册)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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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语A级Ⅱ | 第二学期 | 新编俄语教程(第二册)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年 |
| |
俄语B级Ⅰ | 第一学期 | 新编俄语教程(第三册)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年 | 第1-5课 | |
俄语B级Ⅱ | 第二学期 | 新编俄语教程(第三册)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年 | 第6-10课 | |
俄语C级Ⅰ | 第一学期 | 新编俄语教程(第四册)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 | 第1-5课 | |
俄语C级Ⅱ | 第二学期 | 新编俄语教程(第四册)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 | 第6-10课 | |
法语A级Ⅰ | 第一学期 | 《新公共法语》(初级)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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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语A级Ⅱ | 第二学期 | 《新公共法语》(初级、中级)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2008年 |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课单元 | |
法语B级Ⅰ | 第一学期 | 《新公共法语》(中级)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年 |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课单元 | |
法语B级Ⅱ | 第二学期 | 《新公共法语》(中级)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年 |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课单元 | |
法语C级Ⅰ | 第一学期 | 《新公共法语》(中级、高级)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9年 |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课单元 | |
法语C级Ⅱ | 第二学期 | 《新公共法语》(高级) |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9年 |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课单元 | |
德语A级Ⅰ | 第一学期 | 《新编大学德语》(第1册)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0年 |
| |
德语A级Ⅱ | 第二学期 | 《现编大学德语》(第2册)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1年 |
| |
德语B级Ⅰ | 第一学期 | 《新编大学德语》(第3册)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2年 | 第1-5单元 | |
德语B级Ⅱ | 第二学期 | 《新编大学德语》(第3册)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2年 | 第6-10单元 | |
德语C级Ⅰ | 第一学期 | 《新编大学德语》(第4册)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6年 | 第1-5单元 | |
德语C级Ⅱ | 第二学期 | 《新编大学德语》(第4册)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6年 | 第6-10单元 | |
日语A级Ⅰ | 第一学期 | 《新大学日语标准教程——基础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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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A级Ⅱ | 第二学期 | 《新大学日语标准教程——基础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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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B级Ⅰ | 第一学期 | 《新大学日语标准教程——基础篇1》 |
| ||
日语B级Ⅱ | 第二学期 | 《新大学日语标准教程——基础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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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C级Ⅰ | 第一学期 | 《新大学日语标准教程——基础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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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C级Ⅱ | 第二学期 | 《新大学日语标准教程——基础篇2》 |
| ||
西班牙语A级Ⅰ | 第一学期 | 《现代西班牙语》(第1册)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4年 | 第1-6课 | |
西班牙语A级Ⅱ | 第二学期 | 《现代西班牙语》(第1册)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4年 | 第7-11课 | |
西班牙语B级Ⅰ | 第一学期 | 《现代西班牙语》(第1册)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4年 | 第12-16课 | |
西班牙语B级Ⅱ | 第二学期 | 《现代西班牙语》(第2册)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5年 | 第1-6课 | |
西班牙语C级Ⅰ | 第一学期 | 《现代西班牙语》(第2册)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5年 | 第7-11课 | |
西班牙语C级Ⅱ | 第二学期 | 《现代西班牙语》(第2册)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5年 | 第12-16课 | |
波斯语A级Ⅰ | 第一学期 | 《波斯语基础教程1》 |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 根据实际上课情况调整上课单元 | |
波斯语A级Ⅱ | 第二学期 | 《波斯语基础教程1》 |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 根据实际上课情况调整上课单元 | |
朝鲜语A级Ⅰ | 第一学期 | 《韩国语教程》(第1册) | 世界图书出版社,最新版即可 | 第1-4课 | |
朝鲜语A级Ⅱ | 第二学期 | 《韩国语教程》(第1册) | 世界图书出版社,最新版即可 | 第5-8课 | |
朝鲜语B级Ⅰ | 第一学期 | 《韩国语教程》(第1册) 《韩国语教程》(第2册) | 世界图书出版社,最新版即可 | 第9-12课 | |
朝鲜语B级Ⅱ | 第二学期 | 《韩国语教程》(第2册) | 世界图书出版社,最新版即可 | 第13-15课 | |
朝鲜语C级Ⅰ | 第一学期 | 《韩国语教程》(第2册) | 世界图书出版社,最新版即可 | 第16-19课 | |
朝鲜语C级Ⅱ | 第二学期 | 《韩国语教程》(第2册) 《韩国语教程》(第3册) | 世界图书出版社,最新版即可 | 第20-23课 | |
注:新生入学后一经选定公共外语语种及相应级别不得修改,请务必根据指定教材及自身外语水平做好课程选择。
附件2: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表
(研究生填写)
姓名 |
| 学号 |
| 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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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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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___ 年____月至20__ _年____月赴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大学(科研院所)交流学习,期间修读以下课程并获相应成绩。附境内外接受大学(科研院所)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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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学校课程名称 | 对方学校课程中文译名 | 总学时 | 学分 | 成绩 | 修读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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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签名:
年月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表
(院系填写)
转 换 前 | 转换后 | |||||
对方学校课程名称 (中文译名) | 我校课程名称 | 课程类型 | 课程代码 | 学分 | 成绩 | 所在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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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大学(科研院所)所修以上课程转换为我校相应的课程。
学院(系、部、所)主管领导签字(加盖院系行政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