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4-26浏览次数:852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的精神,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学校特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是在学校及研究生部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跟踪检查、结题、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其它问题等,并由研究生部公布获得基金资助者名单。

第二条  培养专项资金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资助的对象是上海外国语大学在校正式注册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但提出申请必须在预期毕业至少一年之前。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资助的金额为1,000-10,000元不等。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行提出申请资助的金额,再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核并确定予以资助的额度。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2年。

第五条          项目的评选标准如下:

1、  项目选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

3、  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4、  有望成为市级以上优秀成果的学位论文。

第六条  申报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研究生部在每学年的10月受理。首先由研究生经导师推荐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及申请书的电子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筛选和推荐至研究生部,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可申报研究生总数的5%。研究生部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并公布批准获得资助者的名单。

第七条  每个项目申请人限为一人,同一申报人同期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此申报人为该项目唯一负责人,其他参与者可以作为项目组成员,申报人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要有指导教师。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获准立项的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研究工作及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条  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申请书规定开展研究工作。所有立项项目均须参加项目中期检查,必须于每年6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中期报告,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文字材料报研究生部备案。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报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定期(每半年)撰写项目进展报告,研究生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对未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当停止资助,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并于结题的当年11月底逐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并填写经费决算表,并且提交完整的研究资料。中期检查和项目结题验收由学校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  每个项目的资助经费一般分2批下拨:首批经费在课题立项后下拨,为总金额的1/2;第二批拨款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的经费直接划拨到项目负责人名下,项目负责人把握项目的总体计划、研究水平和研究进度,统筹安排本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凭研究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依据学校有关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报销。经费支出限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调研费用,包括资料的搜集、必要的出差等方面的费用;

2.不超过资助金10%的研究劳务津贴;

3.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必要开支。

第十七条  获资助的项目不得更换承担人。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研究生部提交项目总结(含经费决算)报告。剩余经费退回创新基金,未拨经费停止拨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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