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本会在学校党委和研究生部党总支领导下,在校团委及研究生部分团委的指导下,依靠全体研究生开展工作。
博学、求实,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锐意进取,不断开拓,为祖国做贡献是本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本会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成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促进研究生的学术研究与交流;面向社会,积极组织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各种有益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健康向上的丰富多彩的活动;倡导“格高志远、学贯中外”的校风,坚持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在校园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表率;收集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学习、生活、文体等方面的工作;加强与兄弟院校研究生会等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
第三条本会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研究生会行使权力。
第四条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在上海外国语大学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承认本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和享受本会权益的权利;
(三)对本会领导机构的组成及其工作,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有向研究生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维护国家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服从党、团组织的领导;
(二)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利益和声誉;
(三)明确正确的学习目标,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专门人才;
(四)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本会干部的任职条件:
(一)思想进步,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组织才能和沟通协调能力,乐于为同学服务,群众基础好;
(二)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的会员不能担任本会干部。
第三章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是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下,经研究生会讨论通过,报校团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代表大会应有四分之一以上研究生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决议采用表决制。获简单多数为通过,在通过的基础上,票数多的当选。
第十三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和审议上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大会提案,听取有关部门对提案的说明答复;
(三)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新一届研究生会。
第四章研究生会
第十四条研究生会是本会的常设议事机构和常务执行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组成,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研究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秘书长一名,各部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办公室主任一名。
研究生会成员由研究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研究生会的职责和权限: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定期召开会议,全面负责研究生会的各项工作,检查和监督各部门的工作,反馈同学对研究生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研究生会章程的起草和修改,筹备召开研究生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研究生会实行集体负责制。主席全面负责主持研究生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协调各部的工作。
主席因故离职后,由研究生会协商产生新的主席,所缺研究生会成员,由研究生会提名,经研究生部党总支同意,即可增补。
第十八条主席有向研究生会提出辞职的权利,辞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上报研究生部党总支同意。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有向研究生会提出辞职的权利,辞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主席批准,向研究生部党总支报告并通报全体研究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2012年9月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研究生代表大会授权研究生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