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各年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未满足基本科研工作量和国际化培养要求暂缓授予学位者,待其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相关要求后,方可向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进入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名单。
目前,有个别暂缓授予学位且符合规定时间要求的博士毕业生提交了科研成果材料,经由其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送研究生院,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4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邮寄或送达至学校研究生院培养与国际化办公室。意见所反映情况须具体真实,单位提出异议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电话,个人提出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研究生院培养与国际化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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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暂缓授予学位的博士毕业生提交的科研成果及审核结果
研究生院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