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博士学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多渠道地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13]3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三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的学科,经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如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在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SSCI、A&HCI、EI]上公开发表两篇及以上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每篇字数在6000字以上);
(三)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直接向我校相关学位点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独立发表的核心期刊论文(原件和复印件);
填写完毕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四)学位点所在院系负责收齐上述材料,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之后,由研究生部学位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受理申请。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五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我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包括是否达到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关于发表论文等方面的要求。由学位点所在院系资格审查小组在申请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审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的材料后做出结论。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我校同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可在每年9月前向学位点所在院系申请办理应修课程的听课手续。申请人必须完成我校相同学科、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包括政治和外国语)和其他必修环节要求并通过考核,修满规定学分。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5分。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修满规定学分后,须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科目以国务院学位办规定为准。对尚无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学科由我校相关学位点组织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通过全部考试后,可向学位点所在院系提出指导学位论文的申请,院系应指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学位的论文必须参加校际盲审。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六条学位授予
硕士学位审议与授予按我校学位工作相关要求办理。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近五年来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SSCI、A&HCI、EI]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过五篇及以上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每篇字数在6000字以上),且至少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获得过一项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励(三等奖以上)。
(三)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我校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部学位办提出博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发表的核心期刊论文(原件和复印件)
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原件和复印件);
填写完毕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信(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位是申请学位专业领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四)学位点所在院系负责收齐上述材料,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之后,由研究生部学位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受理申请。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八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我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在每年9月前向学位点所在院系申请办理应修课程的听课手续。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申请人一年内必须完成我校相同学科、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包括政治和外国语)和其他必修环节要求并通过考核,修满规定学分。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5分。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全部课程修完后,申请人须参加由学位点统一组织的学科综合考试。学科综合考试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学位申请工作。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通过全部考试后,可向学位点所在院系提出指导学位论文的申请,院系应指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学位的论文必须参加校际盲审。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九条 学位授予
博士学位审议与授予按我校学位工作相关要求办理。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信息须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到我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 在整个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一旦弄虚作假,其本次申请无效,已授予学位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位。弄虚作假者从资格审查不通过之日起,须间隔两年后我校才受理其再次申请,前次申请中已获得的研究生课程成绩一律无效。申请人所提交的假证件,包含原件及复印件,一律不予退还,并通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若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向我校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如查证后属实,将取消申请人向我校申请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三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发布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规定为准,本办法也将作相应修订。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上外办[2015]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