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研究生新生入校初步审查、复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新生质量,提高我校研究生的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新生报到初步审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录取资格。
(一)以应届本科生身份录取为我校硕士新生,在报到日不能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原件的;
(二)推荐免试录取的硕士新生,在报到日不能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学士学位证书原件的;
(三)以应届硕士生身份录取为我校博士新生,在报到日不能提供硕士毕业证书原件及硕士学位证书原件的;
(四)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非定向就业生、非在职定向少民骨干生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将完备的个人档案材料寄送至我校的;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的。
二、新生复查考核内容
我校研究生新生入校复查考核期为3个月,复查考核期从报到之日算起。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能按照研究生招生录取的要求提供完备的个人档案材料,档案符合招生录取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与招生、学习相关的重要内容。
三、复查考核程序与实施办法
(一)新生报到初步审查由各院系在报到周组织进行,审查不合格情况报研究生院汇总。
(二)新生3个月复查考核期满时,个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考核表,逐级报批。
(三)各院系负责复查考核新生思想政治素质、心理素质、道德品行、档案完备情况、学习纪律、科研及专业实践等;研究生院、校医务室及有关医院负责复查新生身体素质情况;研究生院和财务处负责复查新生学费缴纳情况。
(四)新生复查考核申请由院系出具考核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复查不合格者的,延长其复查考核期,并取消第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第二次考核仍未通过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及违纪处分等相关办法执行。
(五)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取消学籍;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复查考核不合格者,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五、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办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