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16浏览次数:2292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校风建设,保证高质量外语人才的培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学生的任何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历史记载,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享有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依据轻重程度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到期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第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

(二)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有数种违纪行为的;

(四)受处分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

(二)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参加的;

(三)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

(五)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的。

第九条学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转交国家机关处理。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行政等部门处罚的,学校均应给予校纪处分:

(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者,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以后,学校将视其有无违法犯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判处管制、拘役者,待司法判决书生效后,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者,待司法判决书生效后,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违法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的,学校根据情况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第十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或学校管理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根据相关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违反校纪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对赌博者,作如下处理: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策划任何规模、形式的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打架斗殴者,作如下处理:

(一)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或策划、挑起群殴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导致打架斗殴事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有下列行为者,从重处分:

1. 侮辱、殴打教职工者;

2. 斗殴事件已中止,事后又报复者。

(七)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为他人作伪证,并对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起哄、恶意煽动闹事者、肇事者(如在寝室、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学校公共场所起哄,往窗外掷瓶罐等物,敲打脸盆,破坏桌椅门窗等公物,焚烧物品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酒后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有侮辱、猥亵他人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在学生寝室内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或在他人寝室留宿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阅读淫秽、封建迷信、邪教、暴力恐怖等书籍、报刊、网站、移动终端,或收看(收听)相关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制造、传播、复制、贩卖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有吸毒行为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进行非法传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对外交往中,有下列行为的,作如下处理:

(一)利用不正当手段索取钱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尊重对方民族历史、政治派别、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行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组织社会团体或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擅自拆除公用设备,损坏公共财物;任意撕毁、剪裁学校图书资料;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擅自以他人、学校或校内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冒充他人签名,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如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棒、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壶等学校规定的违章电器,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或在寝室、教室内违反规定私自乱拆拉水电管线者,暂扣上述物品,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不良借贷(如“高利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偷窃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社会资助者,退还所受资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在公共危机时期或突发事件中,不遵守学校规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犯者从重处分。

第三十二条登录非法网站,用网络散布反动、虚假、危害公共秩序或安全的信息,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生违反学习纪律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作如下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期间,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者,应根据其违纪情况,予以认定和处理。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听劝阻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

(1) 进入考场后,未按规定或监考人员要求就座者;

(2) 虽未使用,但至发卷时,仍未将手机、书包、电子词典、书籍、工具书、讲义、笔记、计算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其他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者(如考试另有要求时除外);

(3)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递考试用具者;

(4)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5) 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参考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6)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7) 其他相应的作弊行为。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

(1) 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2) 考试中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3) 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4)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5)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6) 其他相应的作弊行为。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

(1) 考试中直接或以其他各种方式传递考试资料或考试用纸者;

(2) 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考试用纸等材料者;

(3) 考试中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4) 考试中,凡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等区域有与闭卷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者;

(5) 考试中,凡夹带与闭卷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者;

(6) 考试中,凡在衣物、身体、桌面、周边物体等处写有与闭卷考试课程相关内容者;

(7) 考试中,凡强拿他人试卷等考试用纸者,或在自己桌面上有他人考试用纸者;

(8) 考试中试卷等考试用纸转至他人手中,不主动向监考人员声明者;

(9) 考试中使用具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包括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电子辞典、电子书、电子记事本等);

(10) 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允许中途离开考场尚未交卷者,在考场外存在作弊行为的;

(11) 将试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后交卷者;

(12)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1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14) 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含)以上答卷雷同者;

(15) 其他相应的作弊行为。

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作弊,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考生作弊被发现后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

(2) 考生作弊被发现后毁坏作弊证据者;

(3)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4) 组织作弊者;

(5) 第二次作弊者;

(6) 通过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者;

(7)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8)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9) 其他相应的作弊行为。

5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中发生的违纪作弊情况,组织考试的单位作出处理的,不影响学校按照本规定对其作出处分。

6.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后,要及时报告主考,掌握确凿证据。主考应明确宣布取消当事人考试资格,没收其试卷,令其退出试场;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考试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单独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开课院(系、部)教务办公室。开课院(系、部)应当将所有材料及时报送学生所在院(系)。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二)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和考勤纪律的,应根据其违纪情况,予以认定和处理。

学生上课以45分钟为1课时。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均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则计旷课1学时。

旷课累计达12学时者,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旷课累计达25学时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上外委【201616号)处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理学生违纪事件的分工、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根据其所犯错误性质,分别由如下职能部门按程序作出:

(一)违反法律法规者,由国家机关首先作出处理,而后由有关院(系)、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依据国家机关的处理决定,对该生进行相应的校纪处分;

(二)违反学习纪律,如旷课、作弊等,由有关院(系)、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处理;

(三)其他违纪行为,由有关院(系)、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负责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限: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由有关院(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材料,分别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审查,作出处分建议,报校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程序:

(一)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委有关部门备案。

(三)处分决定书应当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委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处分期满的,首先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有关院(系)听取师生意见、提出解除处分建议,然后分别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经审核后作出解除处分建议,报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部依据相应权限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

  

  

  

附《学生违纪处分流程图》


虹口校区

中国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200083)

松江校区

中国上海市文翔路1550号(201620)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