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3〕50号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国内访问学者
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等文件精神,配合做好“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的实施工作,加强对“高等学校一般项目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的管理,保证其培养质量,学校制订了《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条例》,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条例
(试行)
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是我校加强国内校际学术交流,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等文件精神,配合“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做好“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以下简称“骨干项目”)的实施工作,加强对“高等学校一般项目国内访问学者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的管理,保证其培养质量,特制订《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条例》。
一、申报条件
(一)骨干项目申报条件
1.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的青年教师,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3.原则上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可适当放宽为:45岁以下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者是40岁以下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
(二)一般项目申报条件
1.政治素质好、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
2.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高校在职教师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优秀讲师。年龄不超过55岁。
二、接受学科
接受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的访问学科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接受一般项目国内访问学者的访问学科,根据武汉中心规定:鉴于部分高校对接受一般项目国内访问学者仍有需求,将继续组织开展一般项目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接受学科应为博士点学科,接受导师应为博士生导师或博士点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
三、培养方式
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访问学者的指导教师应由博士生导师或博士点中其他学术造诣较深、师德高尚、工作认真负责、主持承担了能让访问学者参与科研项目的教授担任。国内访问学者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并可以根据指导教师安排,听取博士、硕士研究生课程或参与其他教学工作。
四、申报程序
(一)骨干项目
1.符合条件的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需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表格的上报请参照武汉中心网站公布流程),经所在学校主管部门盖章,报送省教育主管部门或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审核,合格后上报“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由武汉中心审批后将相关材料邮寄至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建议国内访问学者同时根据自身要求提前与上海外国语大学指导教师联系(具体详见武汉中心网站的可招收国内访问学者指导教师名单)并选定指导教师。
2.指导教师签署意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收到推荐表后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请指导教师审查并签署接受意见。
3.经研究生部和指导教师审核后,确定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同时将录取情况报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访学期限为一年。
注:骨干项目的申报,具体流程请参照武汉中心网站每年公布的申报通知要求。
(二)一般项目
1.符合条件的一般项目国内访问学者需填写《高等学校一般项目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学校主管部门盖章后邮寄至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同时根据自身要求选定指导教师,并征得指导教师同意。
2.指导教师签署意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收到推荐表后会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请指导教师审查并签署接受意见。
3.经研究生部和指导教师审核后,确定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同时将录取情况报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访学期限为一年。
五、报到与注册
访问学者凭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到上海外国语大学报到,交纳培养费后办理入校手续,办理“校园一卡通”等。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前向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和指导教师请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访学资格。
六、研修要求
(一)访问学者在报到后两周内与指导教师共同商订研修计划,填写《高等学校访问学者工作计划表》,明确课题研究方向,确定具体工作要求和安排,经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执行。该计划表需填写一式四份。
(二)访问学者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按计划完成选定课题的研究工作,同时根据本人情况和科研工作的需要,修读部分博士或硕士研究生课程。
(三)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修读博士、硕士课程方面,根据指导教师的研修安排,可修读指导教师开设的课程,并可选修不超过一门由其他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开设的相关专业课程。
(四)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不得擅自更改指导教师,不得随意更改学习和科研计划。未经指导教师同意,不得擅自选修研修计划外的课程。应尊重指导教师,努力完成研修工作计划。
(五)访问学者因病、因事请假两周以内的,由指导教师批准;超过两周者须由指导教师批准后到研究生部办理请假备案手续。
(六)访问学者应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研究生部将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其给予处分,并将处分结果通报访问学者所在工作单位。
(七)由于自身健康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访学工作计划的,按一般单科进修对待。如访问学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访学工作计划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及指导教师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访问时间,延期内费用由本人或其选派单位承担。
(八)如访问学者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我校原则上不接受该访问学者的组织关系转入我校。该访问学者须在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并在原单位缴纳党费。
(九)国内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结业考核不予通过。
1.经考核,评价等级确定为不合格者;
2.访学期间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上海外国语大学校纪校规者;
3.访问期间无故中断学习和科研工作达一个月以上,不能按时完成原定学习和工作计划者。
七、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指导教师不认真负责,未能提供必要研修条件的,学校将停止其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资格。
(一)重视访问学者的德育工作
1.了解国家有关访问学者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熟悉学校有访问学者工作的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自觉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治学严谨;对所指导的访问学者进行科学道德、学术道德和严谨治学的教育;严格要求访问学者遵守学术规范,对访问学者学风不正、学术失范的问题,应严肃对待,认真处理。
1.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访问学者确定研究方向,制订研修工作计划,有效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
2.指导访问学者修读课程,安排和检查访问学者的课程学习等环节,跟踪访问学者学习情况。
3.引导访问学者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学术研究前沿动态和最新科研成果,充分发挥访问学者的主观能动性,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
4.帮助访问学者确定研究课题,指导访问学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认真审阅科研论文、鉴定科研成果,并做好课题的考核和审定工作,按照研修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严格把好培养质量关。
(三)做好指导访问学者的总结工作
1.指导教师需在访问学者结业工作阶段,从指导访问学者课题、与访问学者交流联系、指导访问学者听课及教学工作情况等方面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指导教师工作总结表》。
2.指导教师需提交每学年度访问学者指导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八、结业考核
(一)访学中期时,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将对访问学者的研修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指导教师及访问学者须认真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内访问学者中期检查情况表》,如实反映访问学者的研修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结业考核时,访问学者原则上应至少提交一篇在我校访学期间完成的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的达到公开发表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研修结束后,访问学者须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或《高等学校一般项目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考核表》,进行自我鉴定;指导教师对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科研成果等情况,要认真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考核合格者,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内访问学者证书》。
(四)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回校工作一年内,选派学校要对其教学科研发展情况以及接受学校培养效果做出及时有效的评估。
九、组织管理
我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由主管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分管,指导教师负责对访问学者的具体指导,研究生部负责承担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有关手续及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指导教师的联络协调,制定各学年度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申报计划,上报武汉中心。
(二)根据武汉中心下发我校接受访问学者名单,寄发录取通知书,办理接受访问学者到校、离校手续。
(三)协助指导教师制订访问学者研修工作计划,定期了解访问学者的课程修读和科研情况。
(四)组织访问学者的中期和结业考核,并在访问学者结业时办理颁发结业证书。
(五)访问学者回校工作一年内,接受其所在单位对我校培养效果的评估。
十、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