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1-04-26浏览次数:1454

一、总则

为培养我校研究生的科研意识和创新能力,以科研项目促进人才培养,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项目申报

第一条 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由申报人自选课题,集中申报。

第二条 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申报通知一般在每年11月发布。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初步审核并汇总后,统一交科研处。

第三条 申报人条件

1.项目申报人应为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或一、二年级博士研究生;

2.申报人一次只能参加一个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

3.本校教师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者不得申报;

4.已承担研究生基金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5.已申请“优秀博士论文资助基金项目”者不得申报。

三、申报材料

第四条 申报书的填写、印制要求

1.申报评审书分为A表和B表,其中B表为匿名评审表。申报人在填写B表时一律不得出现与申报人相关的信息。

2.申报评审书A表一式2份,B表一式3份,原则上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

3.申报材料上的“登记号”由研究生部统一填写。

四、项目评审及立项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匿名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原则如下:

1.专家评审组由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组成,评审组成员主要为校内外相关专家。

2.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对评审课题有较高学术造诣。

3.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第六条 评审标准

1.研究目标明确,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明确,学术思想具有创新性。

2.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具有可行性。

3.课题申报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4.申报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的评审为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材料进行评分,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2.科研处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计算总分并对申报课题进行排序。

3.科研处将汇总后的成绩提交科研工作咨询小组审议,根据当年计划立项数目确定立项人选。

 

五、项目实施、管理与结项

第八条 项目开展

申报课题获得立项后,申报书中的内容即产生合同约束力,获得立项的申报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申报书所填写的内容开展研究,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研究周期

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的研究周期通常为1年半,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3个月向科研处提出延期申请,但不得迟于项目负责人毕业日期。若课题获得立项时间距离项目负责人毕业日期不足1年半,以毕业日期为准。

第十条 中期检查

立项半年后,研究生部将对研究课题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或者公开宣讲形式。项目负责人应就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进行陈述或者宣讲,并准备回答评审专家的相关提问。

若中期检查不合格者,视情况做出中止拨款或撤销项目处理;若中期检查时,项目尚未启动的,视情况做出撤销项目处理,并追回项目拨款。若中期检查时,项目已经完成,项目负责人可以提前申请结项,研究成果经鉴定合格者,科研处拨付所有余款。

第十一条 验收和结项

研究课题完成后,需进行验收和结项。课题负责人应完成项目申报书所填写的研究内容,最终成果应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者专著。成果发表时,课题负责人需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单位应注明为“上海外国语大学”,且必须在相应位置标明“上海外国语大学**基金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

六、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拨付及使用

1.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所有立项项目首次拨款2000元,用于资料收集和参加相关学术活动,结项时若发表的研究成果为CSSCI、SSCI、A&HCI、SCI、EI来源期刊论文或者专著,一次性拨付3000元;若为一般学术期刊论文,一次性拨付1000元。

2.每个立项项目经费提交5%的管理费给研究生部,用于项目管理及中期检查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七、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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