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9-26浏览次数:9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境)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教外留[20031号)、《国家公派出国(境)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外留[2007]46号)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是指在上海外国语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研究生,包括以下两类:

(一)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境)研究生是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研究生。

单位公派出国(境)研究生是指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校际交流学生、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境)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访学、学院(系、所、部)交流项目的交流研究生。

(二)因私出国(境)研究生。

因私出国(境)研究生包括个人联系出国(境)留学、旅游、探亲和实习等行为的研究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境)在三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境);出国(境)达到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境)。

第四条  研究生各类出国(境)项目的申请、选拔和派出,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全日制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和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出国(境),必须出具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公函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籍与学生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者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学或休学研究生待遇。

第七条  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境)一年以内的可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公派出国(境)的按相关协议中的派遣期限相应保留国内学籍年限。

第八条  申请长期出国(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本校应缴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第九条  出国(境)研究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短期出国(境)者返校后必须在一周内(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顺延)到所在学院(系、所、部)报到,并到研究生部学籍办办理销假手续;长期出国(境)者返校后必须在两周内(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顺延)到所在学院(系、所、部)报到,并到研究生部学籍办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出国(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境)返校时限或延期申请未经批准未返校者,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境),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所、部)和研究生部应共同作好出国(境)研究生的管理工作,导师和辅导员负责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研究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并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声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公派出国(境)留学

 

第十三条  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部学籍办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保证书》和接收单位入学通知书或邀请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部)同意,研究生部和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同意并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因科研等原因需要延长在外学习期限,须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部)同意,并附上接收单位同意延长(含在外经费来源)的信函,提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部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原批准期限加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已派出的公派出国(境)项目研究生有义务向后续的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公派出国(境)项目研究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部及学院(系、所、部)各提交“交流学习总结报告书”,履行学术汇报与交流义务。

第十六条  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外国语大学,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十七条  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向双方学校申请学位的,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申请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的,须符合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

 

第四章  个人联系出国(境)留学

 

第十八条  凡在第一学年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以及推迟毕业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提出个人联系出国(境)留学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个人联系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部学籍办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保证书》和对方学校入学通知书、奖学金批准书或经济担保书等相关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部)同意,研究生部和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同意并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个人联系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学或休学研究生待遇。一年内因故未能成行、放弃出国(境)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复学,复学须经导师和学院(系、所、部)同意,研究生部审批。未如期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自主择业处理,不再纳入就业方案,其档案、户籍关系转入入学前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申请个人联系出国(境)留学须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毕业研究生出国(境)登记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部)同意,研究生部就业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个人联系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研究生若在毕业离校时未获准出国(境),可继续自主择业。

 

第五章  出国(境)探亲、旅游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探亲对象原则上仅限于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非血缘关系一般不予受理。申请出国(境)旅游,抵达地仅限于国家旅游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家或境外地区。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探亲、旅游须向研究生学籍办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保证书》,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部)主管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出国(境)探亲、旅游时间只安排在寒暑假,寒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暑假不超过二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探亲、旅游结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顺延)到研究生部学籍办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归或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出国(境)实习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实习,原则上只安排在寒暑假,三个月及以上实习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申请人需须向研究生学籍办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保证书》、《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保留学籍申请表》、实习单位的邀请函及担保书、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部)主管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并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应离校手续。实习结束后,应在规定假期内(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顺延)到研究生部学籍办办理销假或复学手续,逾期不归或逾期不办理销假或复学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1016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将作相应修订。以前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部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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