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和上海市关于研究生学位与培养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基本要求是: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品质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献身的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刻苦钻研,勤奋学习,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掌握一种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该语种的外文资料,并能运用该语种写作论文摘要。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
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所、部)分管领导认可,研究生部审核,具体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为半年,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一年(含休学)。
学习成绩优秀,并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学术论文的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其他必修环节和论文撰写工作,达到申请学位要求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所、部)分管领导认可,研究生部审核,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或一年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
三、学位与学分要求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33学分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位要求者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各类课程基本修读要求如下:
学位公共课程7学分,其中政治课3学分,外国语4学分;学位基础课程4学分;学位专业课程10学分;专业方向课程8学分;公共选修课程2学分;其他必修环节2学分。其中港澳台研究生政治课、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政治课和外国语修读要求详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学课程管理规定》。
四、学科专业与研究方向
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设置原则上应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为依据,其专业属于二级学科,研究方向属于三级学科;一级学科下不设二级学科的,专业设置对应于一级学科。
(一)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要注意突出重点,加强论证。在突出本学科已有特色和优势的同时,应密切关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并力求体现前瞻性、先进性和前沿性。要努力把握本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能够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对同一专业内所设置的研究方向数量不宜过多,力求相对稳定。
(二)对同一专业内所设置的研究方向,应在总体上对本二级学科的主要研究领域,有一定范围的覆盖面,既不宜过窄,又要避免重复。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应力求相对稳定,还应根据新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已经有所扩大的学科范围,注意新研究方向的开拓。鼓励设置一些跨学科的研究方向,以促进学科专业间的合作、交叉与渗透,特别是促进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立与发展。所设的每个研究方向均应有较强的师资配备,并有丰富的研究成果。
五、培养方式与考核方法
学院(系、所、部)应重视和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管理工作,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和导师指导小组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导师的指导作用,又要重视发挥整个学科的集体指导作用,与硕士研究生共同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应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要鼓励和发挥硕士研究生本人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着重培养研究生的独立科研能力。培养计划要对该硕士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方向、课程学习要求及考试方式、实践和参加学术活动环节等做出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说明。
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采取系统的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讲授与讨论、课内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同时,要严格进行考核,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确保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最迟在第一学期末),在导师和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硕士研究生的个人特点,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部)领导审核通过后实施。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科研工作、中期考核、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以及其他必修环节等项目的要求和进度做出具体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
硕士研究生第一至三学期原则上以课程学习为主,按规定修满33学分的课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应该是导师指导下的研究性学习,是服务于培养研究能力的学习,采取系统的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讲授与讨论、课内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提供课程教学大纲、必读书目和参考书目,引导学生广泛阅读参考资料、撰写读书报告或小论文。同时,要严格进行考核,每门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或学期末撰写课程论文,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
硕士研究生最迟须在第四学期末之前,参加各学院(系、所、部)组织的中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完成学业。
六、课程学习基本要求
课程学习是硕士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的主要环节。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所有课程学习和考核一般应在入学后一年半内结束。以同等学力入学或跨学科报考录取的硕士研究生需补修与本专业相关的大学本科课程,且成绩合格,补修课程不计入要求的总学分中。
硕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专业方向课、公共选修课。其中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为学位课,专业方向课、公共选修课和其他必修环节为非学位课。
学位公共课是指根据教育部要求全校所有专业硕士研究生都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政治课为54学时,计3学分;外国语课程为72学时,计4学分。
学位基础课是指该学科门类中一级学科内各个专业硕士研究生都要修读的课程,应体现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基础理论方面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学位基础课在一级学科的范围内安排,学位基础课每门设置36学时,计2学分,均需进行考核,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学习2门学位基础课。
学位专业课是指该专业硕士研究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应体现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在专业知识方面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学位专业课原则上按二级学科开设,每门设置36学时,计2学分,均需进行考核,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应至少学习5门学位专业课。
专业方向课是指该专业硕士研究生根据研究方向不同而选修的专业课程。专业方向课是必修课程核心基础的延伸,为了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加深各研究方向必要的知识,应开设一些反映学科前沿和有利于扩大研究生知识面的课程。专业方向课每门设置36学时,计2学分,均需进行考核,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应至少学习4门专业方向课。
公共选修课是指可供所有专业硕士研究生选修的公共课程,特别是跨一级学科或跨专业的课程。公共选修课每门设置36学时,计2学分,均需进行考核,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修读1门公共选修课。
其他必修环节计2学分,需进行考核。
七、其他必修环节要求和科研能力培养
其他必修环节是为了拓宽硕士研究生的视野而设定,旨在促进硕士研究生主动关心、了解本学科的前沿进展。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注重其他必修环节的参与和科研能力的培养,积极参加实践活动(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和学术活动(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前沿讲座,以及研究生学术论坛、暑期学校等各种形式的专题学习研讨),并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有关课题的研究。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各学科在培养方案中应明确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须具备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的基本要求,对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其他必修环节中应参加的实践内容(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和学术活动(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前沿讲座,以及研究生学术论坛、暑期学校等各种专题研讨)、应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检验科研成果的标志(如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发表的学术论文数及其所刊登的期刊范围)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做出明确规定。
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撰写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学位论文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论文内容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硕士学位论文在导师及导师小组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设计和完成,论文写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各学科应结合本学科特点,根据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要求,在培养方案中对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基本要求、开题报告和开题答辩方式做出具体规定,对本学科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基本标准(如优、良、合格等的内涵和评价标准)做出明确说明,并对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提出具体要求。
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之前,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确定研究课题,了解本课题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攻方向并确定学位论文研究题目。论文选题要注意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立足学科前沿,选择对学科发展、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文化发展有一定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作论文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须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上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和研究进度等做出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认可后才能进行课题研究,并在学院(系、所、部)备案。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开题答辩最迟须在第四学期末完成。
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导师、学科点、学院(系、所、部)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初稿检查、论文盲审、论文答辩等关键环节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论文完成后,由学科点和学院(系、所、部)组织对硕士研究生进行论文答辩。
九、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一)论文答辩
1.申请5月答辩者,须在上一年度12月中旬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申请12月答辩者,须在本年度6月中旬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
2.所有研究生在论文答辩之前,必须根据上海市和学校的要求,参加并通过学位论文的各级盲审。
3.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6月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本年度5月完成答辩,3月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上一年度12月完成答辩。
4.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学位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学位申请无效。
5.准备提前或推迟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必须在通过中期考核后、学位论文初稿检查前向研究生部学位办提出申请,申请只能提交一次。
6.申请提前答辩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须在学校组织盲审之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CSSCI来源集刊<以南大CSSCI中心公布的为准>、SSCI、A&HCI、EI)上独立发表至少一篇和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文章。
7.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后,必须按时向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的书面版和电子版,具体要求参见当年学位办通知。学位论文题目一律使用中文填写。学术为社会公器,学位论文更要遵循学术规范并接受社会监督,因此作者本人必须在论文书面版扉页上的“论文独创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上签字。
8.其他未尽事宜届时参见研究生部具体通知。
(二)学位授予
研究生在12月和5月分别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后,各学科点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履行审查的权利和义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答辩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进行表决。通过表决的学位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