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和上海市关于研究生学位与培养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
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从事创造性学术活动能力和独立科学研究能力,富有团队合作与学术竞争精神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具体要求: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科学道德,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实事求是和诚挚合作的工作作风,有为科学事业奋斗和献身的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具有高度综合和提出独立见解的能力,并能取得创造性的成果。要求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使用该语种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
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所、部)分管领导认可,研究生部审核,具体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为半年,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一年(含休学)。
学习成绩优秀,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一定数量论
三、学位与学分要求
各专业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23学分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位要求者授予
学位公共课程7学分,其中政治课3学分,外国语4学分;学位基础课程2学分;学位专业课程6学分;专业方向课程4学分;公共选修课程2学分;其他必修环节2学分。其中港澳台研究生政治课、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政治课和外国语修读要求详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学课程管理规定》。
四、学科专业与研究方向
博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设置原则上应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正式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专业属于二级学科,一级学科下不设二级学科的,专业设置对应于一级学科;结合本学科研究现状和长远发展规划,还可以确定若干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向属于三级学科。
(一)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要注意突出重点,加强论证。在突出本学科已有特色和优势的同时,应密切关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并力求体现前瞻性、先进性和前沿性。要努力把握本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能够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对同一专业内所设置的研究方向数量不宜过多,力求相对稳定。
(二)对同一专业内所设置的研究方向,应在总体上对本二级学科的主要研究领域,有一定范围的覆盖面,既不宜过窄,又要避免重复。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应力求相对稳定,还应根据新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已经有所扩大的学科范围,注意新研究方向的开拓。鼓励设置一些跨学科的研究方向,以促进学科专业间的合作、交叉与渗透,特别是促进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立与发展。所设的每个研究方向均应有较强的师资配备,并有丰富的研究成果。
五、培养方式和考核方法
学院(系、所、部)应重视和加
博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应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要鼓励
博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采取系统的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讲授与讨论、课内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同时,要严格进行考核,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确保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博士研究生一般应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最迟在第一学期末),在导师和导师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课题研究
博士研究生第一至三学期原则上以课程学习为主,按规定修满23学分的课程。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应该是导师指导下的研究性学习,是服务于培养独立研究能力的学习,采取系统的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讲授与讨论、课内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中要充分发挥博士研究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既要使博士研究生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又要使他们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提供课程教学大纲、必读书目和参考书目,引导学生广泛阅读参考资料、撰写读书报告或课程论文。同时,要严格进行考核,每门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或学期末撰写课程论文,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
博士研究生最迟须在第四学期末之前,参加各学院(系、所、部)组织的中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完成学业。
六、课程学习基本要求
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是体现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是体现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方面,也是专业培养能力和学科特色优势的具体体现。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
课程学
博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专业方向课、公共选修课和其他必修环节。其中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为学位课,专业方向课、公共选修课和其他必修环节为非学位课。
学位公共课指根据教育部要求、全校各专业博士研究生都要修读的课程,包括政治课为54学时,计3学分;外国语课程为72学时,计4学分。
学位基础课是指该学科门类中一级学科内各个专业博士研究生都要修读的课程,应体现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在基础理论方面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学位基础课在一级学科的范围内安排,学位基础课每门设置36学时,计2学分,均需进行考核,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学习1门学位基础课。
学位专业课是指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应体现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方面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学位专业课原则上按二级学科开设,一般应按二级学科的要求开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拓宽业务基础需要的基础理论课程;二是为进入学科前沿或研究课题需要的理论专著和文献选读课程;三是适应学科交叉研究的跨学科的课程。学位专业课每门设置36学时,计2学分,均需进行考核,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学习3门学位专业课程。
专业方向课是指该专业博士研究生选修的专业课。专业方向课是必修课程核心基础的延伸,为了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加深各研究方向必要的知识,应开设一些反映学科前沿和跨学科特色的课程。专业方向课每门设置36学时,计2学分,均需进行考核,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学习2门专业方向课。
公共选修课是指可供所有专业博士研究生选修的公共课程,特别是跨一级学科或跨专业的课程。公共选修课每门设置36学时,计2学分,均需进行考核,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修读1门公共选修课。
其他必修环节计2学分,需进行考核。
七、其他必修环节要求和科研能力培养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以培养教学、科研方面的高层次创造性人才为主。博士研究生不仅要具有独立地从事科学研究创造性工作的能力,而且还要具有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探索、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能力。
科研训练与能力培
其他必修环节是为了扩宽博士研究生的视野而设定,旨在促进博士研究生主动关心、了解本学科的前沿进展。为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各学科在培养方案中应明确本学科博士研究生须具备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的基本要求,对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其他必修环节中应参加的实践内容(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和学术活动(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前沿讲座,以及研究生学术论坛、暑期学校等各种专题研讨)、应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检验科研成果的标志(如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发表的学术论文数及其所刊登的期刊范围)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做出明确规定。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基本科研工作量及国际学术交流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达到以下科研要求之一:
1.在我校认定的核心刊物(CSSCI来源期刊<以南大CSSCI中心公布的为准>、SSCI、A&HCI、EI)上发表至少一篇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上海外国语大学;须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2.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教材八万字以上或著作四万字以上。
3.公开发表十万字以上的译作。
(二)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达到以下国际化培养要求:
所有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有一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经历(包括联合培养、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等),并提供相关的权威证明,其中国际学术会议须有宣读论文的证明。
凡没有按以上规定完成科研任务和国际化培养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获得学位。
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学校如对博士研究生的上述科研和国际化培养要求有调整,将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新规定执行。
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撰写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学位论文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论文内容体现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反映出科学的、先进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博士学位论文在导师及导师小组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写作时间不少于一年半。
各学科应结合本学科特点,根据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要求,在培养方案中对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基本要求、开题报告和开题答辩方式做出具体规定,对本学科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基本标准(如优、良、合格等的内涵和评价标准)做出明确说明,并对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提出具体要求。
研究生在撰写论文之前,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确定研究课题,了解本课题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在此基础上确定自己的主攻方向和学位论文题目。论文选题要注意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立足学科前沿,选择对学科发展、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等有一定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并按有关要求做好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须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上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和研究进度等做出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认可后才能进行课题研究,并在学院(系、所、部)备案。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开题答辩最迟需在第四学期末完成。
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导师、学科点、学院(系、所、部)要加强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初稿检查、论文盲审、论文答辩等关键环节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论文完成后,由学科点和学院(系、所、部)组织论文答辩。
九、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一)论文答辩
1.申请5月答辩者,须在上一年度12月中旬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申请12月答辩者,须在本年度6月中旬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
2.所有研究生在论文答辩之前,必须根据上海市和学校的要求,参加并通过学位论文的各级盲审。
3.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6月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本年度5月完成答辩,3月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上一年度12月完成答辩。
4.论文答辩未通过,学位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学位申请无效。
5.准备提前或推迟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必须在学位论文初稿检查前向研究生部学位办提出申请,申请只能提交一次。
6.申请提前答辩的博士研究生,须在学校组织盲审之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以南大CSSCI中心公布的为准>、SSCI、A&HCI、EI)上独立发表至少一篇和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文章。
7.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后,必须按时向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的书面版和电子版,具体要求参见当年学位办通知。学位论文题目一律使用中文填写。学术为社会公器,学位论文更要遵循学术规范并接受社会监督,因此作者本人必须在论文书面版扉页上的“论文独创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上签字。
8.其他未尽事宜届时参见研究生部具体通知。
(二)学位授予
研究生在12月和5月分别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后,各学科点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履行审查的权利和义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答辩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进行表决。通过表决的学位论文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