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3-04-17浏览次数:826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全面培养博士生、硕士生的责任,其学术观点、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人才培养质量。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二条 热爱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和学校与培养研究生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条 全面关心研究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健康成长,了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经常进行学风教育,使研究生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

         第四条 积极承担并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下达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指导、检查和考核研究生的课程学习。

         第五条 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严格指导和审核研究生论文的选题、开题和写作,认真负责和把握研究生论文的质量,协助组织好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

         第六条 审定研究生的外出学习计划、社会调查、参加学术会议、教学实习等,认真检查其完成情况并进行成绩考核,协助做好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和毕业鉴定工作。

         第七条 认真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努力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

 

第三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权利

 

      第八条 协助本专业制订入学考试科目,并根据需要参加招收研究生的命题、阅卷、复试等工作,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第九条 参与制订或修订有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所带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第十条 对所开设的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成绩进行评判和修改,但成绩一经确认登记,一般不能修改。

         第十一条 对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提出论文可否进行答辩、可否参加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双盲”抽检评议和可否公开发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评奖、提前毕业、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等人选进行推荐,同时对经综合质量测评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十三条 对毕业研究生的能力和表现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任

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经聘任后上岗。

第十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办法

(一) 研究生导师应每年向所在学科点汇报本年度培养研究生的情况。

(二) 研究生导师应每年根据学校和学科点的工作安排,按时向学科点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硕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续聘表),作为导师聘期届满考核和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三)学科点将审核完毕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硕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续聘表)提交给研究生部学位办。学位办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考核合格者方可续聘为研究生导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的队伍建设

(一) 各学科点要重视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队伍建设工作,原则上每学期应召开一次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会议,布置、交流和检查本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

(二) 学校除不定期地召开研究生指导教师座谈会外,还要召开全校性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会议,以便听取意见,总结交流经验。

(三) 学校对获得全国、上海市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论文指导质量,因师德、责任心等导致重大问题或事故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暂停招生、取消其招生资格直至终止其导师资格。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的调离与相关处理办法

(一) 研究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应从其办理调离手续后取消其招生资格。若调离者拟继续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所在学科点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部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可担任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

(二) 调离工作后不再聘任的导师,其原指导的研究生可由其继续指导直至该研究生获得学位为止,也可由所在学科点另行委派其他现任研究生导师继续指导。

第十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退休与返聘

(一)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退休年龄与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职称的退休年龄相同。研究生指导教师达到退休年龄的,从退休前三年起停止招收研究生,具体要求请按照当年学校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续聘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导师所指导的尚未获得学位的研究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该生获得学位为止,也可由所在学科点另行委派其他现任研究生导师继续指导。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暂停与恢复

 对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导师,应予以暂停招生资格或退聘:

1.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

2.长期离校;

3.未通过考核;

4.三年内在研究生教学评估中累计两次评估效果为差;

5. 三年内所指导的学生的学位论文在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抽检评议中,两次被评审专家评定为“不合格”;

6.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

7.在研究生教学中发生教学事故,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者;

8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二十一条 我校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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