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理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在执行本细则的过程中,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则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入学前已怀孕或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怀孕者,凭医院证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八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后,定向、委培生退回原所在单位处理;非定向委培生退回该生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记分办法:评定研究生考核成绩时,一律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亦应适当考虑平时的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专业选修课程可为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可以采用笔试、口试、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的办法。有的课程可以采用写总结、论文、评论、读书报告或其他形式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培养要求自行决定。课程成绩以课程结束时的考试为依据,必要时可参考平时的学习成绩。
第十三条 教学实践、社会调查、专题讨论、文献阅读等环节的考核,由负责教师以百分制方式评定。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的考核采用答辩方式进行。学位论文完成并经导师审阅同意付印后,由各院(系、所)组织送交同行专家评审和评议,获得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的答辩,按《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答辩未获通过者,不予毕业。
第十五条 免修是指经批准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但必须随班参加考核的一种学习方式。符合免修条件的研究生如要免修培养方案中的某门课程,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导师、有关院(系、所)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经批准免修的,仍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登记。
第十六条 入学前已参加过本校有关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该考试可以予以承认,有效期两年,成绩不满75分的必须重新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七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请假,经院(系、所)及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正常考试同样对待。擅自缺考者,作旷考论,应给予批评教育,一般按零分登记成绩。如其本人检查深刻,经院(系、所)、研究生部批准,可补考一次,补考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第十八条 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如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试题与正式考题要有相同的深度,不得降低要求,补考只记及格或不及格。补考不及格,不予毕业。硕士生如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不能补考,不能进行论文答辩,不予毕业。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口试记录等均由研究生部保存,至少在研究生毕业两年后,方可销毁。《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院(系)一份,研究生部一份。相应的成绩进行电脑化管理。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本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出国探亲、出国旅游等按我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请病假,应凭本校保健科证明,外出期间请病假凭医院证明。研究生确有急事处理,需要请事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部批准。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续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6周的,作休学一学期处理,不准参加该学期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二十七条 未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不参加活动者;请假期满不返校者,一律作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以及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须经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请,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确因某种特殊原因,本校无法继续培养的,可转至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培养单位协商后,报有关领导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硕士生三年、博士生四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累计次数不超过二次。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因生育不能坚持学习,经医院证明,应予休学。办理休学,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科点同意,研究生部批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本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自理。享受公费医疗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的生育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三十六条 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医院所开的业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我校保健科复查合格,确认其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复学。
第三十七条 凡不属于生病、生育情况,但确因各种变故而无法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所)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学籍至多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一年。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
(二)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三)在本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1. 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2.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 因病休学期满后,体检复查仍不合格者;
4. 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本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一周之内办妥离校手续。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定向、委培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或历届毕业生且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我校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但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生在一年内补行论文答辩通过者、博士生在两年内补行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同时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对于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准以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导师提出,所在院(系、所)领导认可,研究生部审核,校长批准,可以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的学制,硕士生为二年,博士生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在院(系、所)领导认可,研究生部审核,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年限,延长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到期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作退学处理。延长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本部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自筹、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五十二条 自筹、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自筹、定向、委培合同或协议书另有规定的条款外,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