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证和校徽的管理办法
一、凡本校录取的研究生,在取得学籍后由研究生部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二、如因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更改研究生证中“假期火车减价优待证明”栏的内容时,应持有家庭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如因本人姓名更改,办理更改姓名须凭校保卫处或原籍居住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研究生证作证明研究生本人身份之用,只限本人使用并应随身携带,此证按学期注册方为有效。
四、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研究生证和校徽不得转借或赠送他人使用;一个人不能同时使用两个研究生证和校徽。上述情况一经发现,研究生部将视其情节轻重和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必要的处理,并处以相应罚款。
五、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取消学籍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研究生证交还研究生部。
六、补办研究生证和校徽手续:
1.在校研究生确属遗失研究生证和校徽的,由本人向研究生部学籍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遗失经过,经同意后,办理补办手续。
2.为慎重起见,由申请挂失之日起一个月后,才能补发新研究生证和校徽。补发研究生证和校徽需交相应钱款。
3.在申请补办研究生证和校徽期间,可凭研究生部的有关证明进出校门或办理其他有关事务。补发手续办妥后此证明须交还研究生部。
4.若在申请补办研究生证和校徽期间,又找到原证件和校徽者,应立即向研究生部说明,终止补办研究生证和校徽,退回相应钱款;若补发后又找到者,应将找到的研究生证和校徽及时交回研究生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