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09-11-01浏览次数:1169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修改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保证高质量外语人才的培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籍的研究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学生的任何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历史记载,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条 受处分者自受处分日起,在一学年内,不享有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原则上不得申请困难补助和贷款。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依据轻重程度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的,一年后可解除,但处分结论不变,如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根据其所犯错误达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时,应给予记过处分,并且取消其毕业资格,作结业处理。

第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中途休学。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一周之内办妥离校手续后,发给学习证明。凡属定向、委培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原工作单位;非定向委培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普通奖学金;记过者停发六个月普通奖学金;留校察看者停发一年普通奖学金;开除学籍者,责令其退还全部普通奖学金。

第三章 违反校纪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均属违反校纪,受到司法、公安部门的处罚,学校应酌情给予校纪处分:

1.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被处以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判处管制、拘役和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对赌博者,作如下处理:

1. 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首次参与赌博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组织、策划任何规模、形式的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者,作如下处理:

1.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或策划、挑起群殴并造成一定后果者,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他人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恶化,造成后果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为他人作伪证,并对调查造成困难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7.对有下列行为者,从重处分:

1)侮辱、殴打教工者;

2)斗殴事件已中止,事后又报复者。

8.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禁止起哄,影响公共秩序。无端起哄、肇事者(如在寝室、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起哄或往窗外掷瓶罐等物,敲打脸盆,砸玻璃、破坏桌椅门窗等物、焚烧物品等),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大学园区(学校)内酗酒。违者,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酒后闹事者,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阅读淫秽、迷信、邪教等书籍、报刊及收看相关音像制品者,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有传播、复制、贩卖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进行非法传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外事纪律,作如下处理:

1.在对外交往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索取财物者,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在对外交往中,不尊重对方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3.在对外交往中,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擅自行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非法擅自组织成立“同乡会”或学生社团组织,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1.擅自拆除公用设备,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者;

2.任意撕毁、剪裁学校图书资料,情节严重者;

3.私自使用下列电器或明火:电炉、电热杯、电热棒、电热毯、电热锅、煤油炉、酒精炉等,或在寝室、教室内违反规定私自乱拆拉电线者,除给予处分外,没收上述物品;

4.以个人或学生组织的名义私自从事赢利为目的的活动,情节严重者;

5.私自留宿校外人员,情节严重者;

6.对学校规定拒不服从,经劝阻无效或恶意煽动闹事者;

7.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六条 有偷窃行为者,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屡犯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危机时期或突发事件中,不遵守学校规定者,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经批准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屡犯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登陆非法网站,利用网络散布反动、危害公共秩序的信息等,酌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从事或参加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从重处理。

第三十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课时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旷课10课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20课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30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50课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写论文期间,擅自离开学校(未请假、请假未准以及超过原准假时间)的,酌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情节,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四章  处理学生违纪事件的分工、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根据其所犯错误性质,分别由如下部门按程序作出: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由司法和公安部门首先做出处理,而后研究生部按照上述部门的处理决定,对该生进行相应的校纪处分;

2.其他违纪事件均由研究生部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限:

对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研究生部讨论决定并公布;对研究生的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部讨论决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部提出研究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意见后,须经校长会议审批。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程序:

1.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3.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4.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5.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6.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7.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委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海市教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8.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9.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研究生部、保卫处、相关院系及教师代表与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9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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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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