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动目的
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办、国内重点高校及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协助承办的“国际研究生奖学金信息说明会”,自2009年以来,共为来自包括美、英、加等18个国家的100余所国际知名院校和国内2万余名优秀在校学生搭建了面对面的奖学金信息交流平台,其公益性和影响力得到国内外广泛认同,已逐步发展为国外知名院校来华推荐研究生教育和介绍研究生奖学金信息、招收中国优秀学生和促进国内外高校之间合作与交流的年度盛会。
“第五届IGSF国际研究生奖学金项目信息说明会”展前说明会,主题为“一份奖学金,两条留学路”,是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提议举行,联合各承办院校共同主办的一次北京、哈尔滨、上海三所城市范围内的主题宣讲活动。本次活动目的是让更多的中国院校优秀学生了解“IGSF国际研究生奖学金项目信息说明会”,促进中国学生对海外教育的关注,为第五届IGSF主展活动做提前铺垫和预热。活动前,留基委将在活动现场提供海报、宣传册以及同济大学正式展会的一部分门票。欢迎有意了解海外名校奖学金政策及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的同学们踊跃参加!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国家留学基金委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承办单位:上海外国语大学
三、针对群体
上海外国语大学大学在读研究生及本科生
四、时间地点
时 间:2013年10月24日12:00-14:00
地 点:上海外国语大学虹口校区会议中心第一报告厅
五、相关资讯
国家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包括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及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面向985工程、211工程等签约高校的非定向委培学生选拔。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面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签约高校以外(专项博士、硕士项目除外)高校和其他单位选拔。上述两个项目选拔标准、要求、资助标准相同。
从2011年起,我校成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签约高校,学生可申报联合培养博士生和攻读博士学位两个子项目。留基委根据我校非定向委培博士生总人数,每年与我校签署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选派协议。2013年可推荐申报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名额是7名,这仅是可以参加申报的推荐名额数。被推荐的博士生还将与其他高校竞争,经过留基委专家的评审,最终才能获得资助。实际推荐人数反映执行力度,录取人数反映推荐质量,这两者同时也反映学校的需求程度。留基委为了鼓励各校积极推荐优秀学生,根据各校当年的实际推荐人数、录取人数,动态调整第二年的可推荐名额。如当年录取人数>协议人数,第二年可按协议人数的150%申报。如当年申报人数<协议人数,只能按协议人数的100%申报。其余学校,按协议人数的120%申报。攻读博士学位项目推荐申报学生人数不设限额。
从2012年始,留基委通过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向我校直接下达相关学科专业联合培养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和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以及高级访问学者等子项目推荐申报名额。
从2013年始,留基委增设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包括攻读硕士学位和联合培养硕士生子项目,其中联合培养硕士生子项目主要通过国内高校现有中外双硕士学位或联合培养项目等校际合作渠道派出,我校学生可申报,推荐申报学生人数不设限额。
我校研究生作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签约院校学生,如计划通过国家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联合培养硕士生、联合培养博士生,主要途径有四:第一,通过学校申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第二,通过学校申请建立在校际合作渠道基础上的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第三,通过学校申请留基委每年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四,通过学校申请留基委单独遴选的专项博士生项目以及专项硕士生项目,如中美富布莱特联合培养博士生子项目、中法“蔡元培”交流合作项目、中英博士生教育及科研合作伙伴关系项目、日本政府(文部科学省)博士生奖学金、中法9+9项目等。
研究生无论通过哪种途径申请留基委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都必须在学校根据留基委申报要求所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国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正式邀请信复印件或入学通知复印件。故做好联系国外留学接收单位和导师的前期准备工作至关重要,由留基委主办、各高校承办的一年一度的“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奖学金信息说明会”可为广大研究生提供与国外高校进行面对面交流并获得奖学金资助的机会。
2014年的留基委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申报通知已经于10月19日正式发布(请详见留基委官网:http://www.csc.edu.cn/“出国留学”栏目的“申报指南及综合项目专栏”),学校将于近期发布申报具体要求,请研究生们关注学校校园网主页及研究生部网站相关通知。
相关事宜可咨询我校研究生部培养办。
联系电话:35372813
联 系 人:米健、李先玲
附件:
附件1:组织参加第五届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奖学金信息说明会通知.doc
研究生部
对外合作交流处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