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2〕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公派出国(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外留[2007]46号)、《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包括“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项目” 、“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参会资助项目”、“国际间校际交流项目”等由我校负责进行推选、派出和管理并由国家或学校提供资助的各种研究生出国(境)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项目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项目应制定并公示详细的选拨标准、资助内容和实施流程。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基本要求
第五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研究生院(筹)在每一项目执行年度及时公布当年度项目实施办法。
(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资助内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项目
(一)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项目是指为提
(二)派出访学的博士研究生应已经完
(三)博士研究生国(境)访学期间所开展的研究项目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 国外接收单位应是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接受学科应具有较高水平。
(四)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内容应是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国外访学期间需指定一名国外接收单位导师指导访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并负责最终的考核工作。
(五)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原则为“专家评议、择优资助、专款专用”。
(六)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时间一般为三至六个月。
第七条 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参会资助项目
(一)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参会资助项目用于资助研究生积极参与国内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拓展国际视野,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二)学校设立专项基金来资助实施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资助项目,每人每次最高资助1万元,资助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和会议注册费等。
(三)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时间一般在两周以内。
第八条 国际间校际交流项目
(1)国际间校际交流项目是指学校及各院(系、部、所)与国(境)外大学及其二级机构合作过程中,涉及我校在校研究生赴对方学校进行长期、短期进修、学习、实习的各种合作项目。
(2)各院(系、部、所)须在交流项目协议签订或修正后30个工作日内报协议副本至研究生院(筹)和对外合作交流处备案审核。研究生院(筹)和对外合作交流处依据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以审核通过部分为依据,为参加项目研究生办理注册、选课、课程认定、学分转换、成绩管理、休学和复学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审核选拔与派出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院(筹)负责我校研究生公派出国(境)项目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档案,并会同对外合作交流处对参与项目研究生出国前教育、办理出国手续等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研究生院(筹)培养办在规定时间及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按照项目实施要求收集整理材料并组织各项目评审专家组进行审议、评定、备案。评审最迟应在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五个工作日完成并公示结果。
第十一条 经评审获得资助者,应及时办理休学(退学)、资助证明、协议签订、出国(境)申请、政审、护照、签证、国际机票等手续。各项目派出流程以项目具体办事流程为准。
第十二条 经评审未获得资助者,如有异议,应在项目评审结果公示期内通过书面形式具名向研究生院(筹)培养办提出,经研究生院(筹)调查核实后与对外合作交流处共同报分管校领导,并由研究生院(筹)培养办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异议者。
第四章 效果评估与违约追究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筹)建立项目实施与管理评估制度,对各项目的总体效益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并完善各项目实施方案、条件要求、导向专业及资助内容等,以保证我校研究生公派出国(境)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学校对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研究生在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相应的项目资助协议书。参加国家有关出国(境)项目并签订此类协议者可不签订本协议。
第十五条 在出国(境)期间有擅自变更出国(境)目的地、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项目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违反当地法律等违反《协议书》约定行为的研究生,应向学校退还全部资助费用并赔偿协议书规定的违约金。
有超出规定期限未按期返校报到、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不按时提交或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不符合规定、不承担学术交流义务等其他违约行为的研究生,研究生院(筹)根据具体情况向违约研究生追回已支付资助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6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院(筹)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