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4-18浏览次数:696

上外办〔201316       签发人:冯庆华

   

关于公布《上海外国语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所、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上海市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办法》(沪学位〔201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育教学,大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充分调动行业、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参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学校为此制定了《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全面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现经校领导同意,予以公布,请参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3415

 

上海外国语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上海市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办法》(沪学位[201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育教学,大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充分调动行业、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参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上海外国语大学将全面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实践基地的管理,促进实践基地的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践基地是指研究生在学期间进行专业实践的场所。本办法适用于经申报或备案的上海外国语大学校级和院系级实践基地。

第四条  实践基地由学校与合作单位合作建立、共同管理,并遵循按需设立、规范管理、稳定有序、讲求实效、注重示范的建设管理原则。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实践基地的遴选遵循“科学公正、严格筛选”的原则,采取各专业学位授权点自主申报或备案的方式。校级实践基地由申报院系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计划表》,向研究生部专业学位办公室申报。院系级实践基地向研究生部专业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一个实践基地原则上主要针对一种专业学位类别进行建设。

第七条  设立的实践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二)    实践基地的相关设施与场所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并具备研究生工作、学习等所需的基本条件。

(三)    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同时配备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以保证实践基地日常运行。

(四)    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五)    能够长期稳定地规范、有效运作,保障专业实践培养质量。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实践基地以各专业学位授权点管理为主,校级实践基地的设立、建设与撤销须经研究生部专业学位办公室审核并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院系级实践基地的设立、建设与撤销须向研究生部专业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学校与企业联合成立实践基地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基地院系负责人(一般为实践基地所在各专业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基地合作单位负责人、基地院系联络人、基地合作单位联络人。

(一) 基地院系及合作单位负责人总体负责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

(二)     基地院系及合作单位联络人具体负责实践基地日常运行、专业实践教学计划制定与实施、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管理、院系与合作单位之间的日常沟通联系、实践基地的信息管理工作,做好相关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等。

第十条  实践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的行规。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采取信息化管理,信息管理平台入口在校“研究生管理系统”,实践基地应按照要求登录平台,及时录入相关信息。信息平台后台由研究生部专业学位办公室管理。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共同负责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须遵守实践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各专业学位授权点要加强与实践基地的日常联系,建立相关专业教师的定期访问制度,深化合作,不断提升实践基地的层次与水平。

第十五条  各专业学位授权点及研究生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经验,积极发挥实践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对建设及管理情况良好、示范性强的实践基地,根据市教委的要求,择优申报“上海市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项目。

 

第四章 实践基地的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市教委对审核批准设立的上海市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专业学位授权点应为实践基地建设及日常运行筹措配套经费,以保证实践基地长期稳定、有效运行;同时主动对接相关行业或所在区域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积极争取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等对实践基地的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实践基地建设经费由校财务处下拨,经费管理权在研究生部,各实践基地高校负责人对经费使用负责。经费应专款专用,合理使用,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践基地的评估

第十九条  实践基地建设一年后,研究生部专业学位办公室会同院系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基地建设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中期检查。实践基地建设二年后,研究生部专业学位办公室会同院系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基地建设成果进行合格评估检查。

第二十条  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整改。

(一)    评估结论为“优秀”的实践基地,可优先参与“上海市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项目申报。

(二)    评估结论为“整改”的实践基地,须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并参加下一年度的评估,若再次评估后仍未合格,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评估从指导思想、功能发挥、管理运行、培养质量、社会效应等五个方面进行:

(一)指导思想

1.实践基地的建设目标定位准确,基地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人才培养与行业需求密切结合。

2.实践基地建设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与专业教学要求相适应,并已初具规模。

(二)功能发挥

1.能较好完成学校的实践教学任务。包括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能力训练;按照职业技能的各种规范、按照职业活动环境的实际要求开展专业实践。

2 能建立较健全的校内外双导师制,共同承担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能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三)管理运行

1.实践基地应有规范的合作协议书。

2.实践基地的运行、管理规范。教学文件、实习安排及指导记录等资料齐全。

3.实践基地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承担一定的管理及实践教学指导工作量。

   (四)培养质量

1.学生撰写的实践学习总结报告综合评价较高。

2.实践教学成果显著。

(五)社会效应

1.参与国家、省市重大活动并做出积极贡献,社会反响良好。

2.对实践基地的建设具有示范引领意义。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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