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 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外办〔2012〕62号)

发布时间:2019-05-21浏览次数:4513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教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以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名义,同外国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或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项目,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中外合作办学包括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我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 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应立足于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着重发展我国急需的新兴、幼稚学科以及空白学科,但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或者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五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各院(系、所)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承办单位,可由校长授权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各院(系、所)未经校长授权,无权对外签署法律文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培养项目,是指除教育部批准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之外的,以联合培养、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如312211、本硕连读、硕博连读等,其校内立项、申报程序和管理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立项和申报

  

第七条 立项程序

申办单位(院、系、所)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对外合作交流处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含联合培养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

对外合作交流处组织教务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中外合作办学经学校研究批准立项后,申办单位最迟应于拟正式开办之日前一年向对外合作交流处申报。为配合教育部每年3月和9月对合作办学申请的集中受理审批,申办单位负责准备《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见附件2),并于每年228日前和831日前将所有材料报对外合作交流处。

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申报材料的最终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呈校领导签发,再报送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办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报批和登记注册。在取得合作办学批准证书,并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证前,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开展招生和宣传活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的原则。学校进行宏观控制和政策指导,相关院(系、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项目的管理由中外双方组成的项目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报批、监督和指导。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和校内的协调管理,以及对所有涉外活动进行管理。其主要相关职责有:

1.审核相关院(系、所)提交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报材料,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按照国家聘请外国专家的有关规定,对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外国专家和外籍管理人员的聘任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聘任手续;

3.组织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每年31日前接受校内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并报上级审批机关;跟踪了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国外的教学活动,并协调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部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业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科和研究生层次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相关院(系、所)和学科点分别协助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做好上述工作。具体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分别制定。

第十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财务监督及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收费标准的审定和经费管理。学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具体办法由财务处制定。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311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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