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上外研〔2018〕5号)

发布时间:2018-09-10浏览次数:3996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均有资格申请。

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有一定科研成果;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的申请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课程考试或考查有不合格需要补考的情况;

5.超出基准学制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者。

(六)在基准学制年限内,因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参评资格,但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

(七)因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而延期毕业的贰年制研究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仍具备参评资格。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分配名额和预算。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其中,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领导小组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包括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科研处等。

第八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和修改校级评审办法,确定名额分配方案和当年的工作计划,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组织名额小于1人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候选人进行答辩,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九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评审领导小组指定研究生院统一保存相关评审资料。

第十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人数为奇数,由其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和学工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申请人须回避)。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确定当年的评审计划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评审办公室备案。名额分配大于等于1人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受理本单位的申请、初步评选、公开答辩、获奖候选人公示、异议受理等工作;小于1人的负责受理本单位的申请、初步评选、答辩候选人公示、协助异议受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评审要求及原则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采取年度评审制,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的9月份启动。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应提交其上次获奖后取得的新成果。

第十四条学校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业成绩为基本条件制订评审指标体系,包括成绩绩点、科研成果、专业实践、年度荣誉、国际交流等方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细则。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可侧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可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每年9月,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有参评资格的研究生人数,结合实际,制订并公布本学年度的名额分配方案及评审要求。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有意愿申请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按要求递交材料。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按本单位的评审细则组织初步评审。名额大于等于1人的单位,评审委员会以不低于1:1.5的比例组织答辩,根据申请人综合表现,评议并差额投票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相关评审材料报送评审办公室。

第十九条名额不足1人的单位,评审委员会按照名额分配推荐答辩候选人,对答辩候选人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评审办公室。评审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答辩候选人答辩,差额评选出获奖候选人,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评审办公室汇总获奖候选人名单,报呈评审领导小组核准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受理学生申诉。

第二十一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相应公示阶段提出申诉。在各单位公示阶段,学生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评审办公室将评审情况和结果报送至教育部,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级评审指标体系的制订、修改和解释由研究生院和学生处共同负责。

第二十四条所有评审的具体要求均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98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办法》(2017年)同时废止。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学生处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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